2026年3月26日-27日,ChinaRePlas2026第33屆中國國際塑料回收和再生大會(物理循環)將于廈門舉行。大會特別邀請到國內涉稅法律服務領域資深專家——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倩律師蒞臨現場。她將發表題為《2026年塑料回收和再生行業:稅務合規與業務重構》的專題演講,聚焦回收和再生企業增值稅發票核心痛點,深入解析如何構建合規業務鏈條、有效防范涉稅刑事風險,助力企業在復雜的政策環境中撥開迷霧,探尋可持續發展的合規之路。
2025年各地稅務機關通報了多起再生資源行業企業虛開、少繳稅款案件,不少案件已被移送公安進一步偵查。公開的案例中涉案主體涵蓋前端散戶及資源回收企業,涉及拆分收入、虛開發票、違規適用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等問題,本文摘取三則典型案例供讀者參考。(本文內容來自華稅:《拆分收入、涉嫌虛開,從2025年典型案件看再生資源行業涉稅風險》)
最新案例:多起再生資源行業涉稅案件涉及刑事責任
案例一:個體回收站借用85人身份證成立個體戶,拆分收入向用廢企業開具1.11億余元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4月公開的案例顯示,盛某某所經營的榮某再生資源回收站收購廢紙后向某紙業公司銷售,為少繳稅款,盛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證設立85家回收站,通過將本該是榮某再生資源回收站的經營收入拆分至85家回收站,違規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少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215.84萬元。稅務機關對榮某再生資源回收站及盛某某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39.74萬元,同時對盛某某及85家再生資源回收站涉嫌虛開發票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案例二:物資回收公司“虛進虛出”,定性虛開、移送公安
青島市稅務局2025年3月公開的一則案例顯示,青島某再生資源物資回收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業務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合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0份,價稅合計金額455.86萬元。青島市稅務局稽查部門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7萬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三:違規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
湖南省稅務局2025年6月公開的一則案例顯示,某公司利用外購廢棄動植物油直接銷售和銷售不符合原料比例工業級混合油的方式,違規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岳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追繳該公司違規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263.26萬元并加收滯納金,同時依法阻斷該企業正在申請的即征即退稅款1141.2萬元。
涉稅風險:拆分收入、虛開發票、違規適用稅收優惠,涉稅風險多點爆發
(一)拆分收入偷逃稅款、虛開發票,自然人散戶涉稅風險不可忽視
一般情況下,無論是以自然人身份還是以個體戶身份銷售廢舊物資,均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實踐中,部分散戶如上文第一個案例所示,為違規享受稅收優惠、少繳稅款而拆分收入,而在“反向開票”政策施行后,則存在部分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為規避“反向開票”銷售限額而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與資源回收企業訂立購銷合同,并由資源回收企業向個人反向開具發票的情況。
上述情形中,散戶拆分收入的行為可能引發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甚至是偷稅的定性,而利用其他未實際參與業務的個人的身份信息向下游企業開具發票則可能因購銷主體不一致、票貨分離等問題而引發虛開風險,同時,下游受票企業所取得發票的合法性也面臨質疑。
(二)資源回收企業未實際參與貨物運輸容易引致業務真實性懷疑,虛開風險頻發
再生資源購銷業務中,廢舊物資通常自散戶處直接運往終端用廢企業。由于此種運輸方式呈現出位于中間環節的資源回收企業沒有實際參與貨物運輸的表象,且貨物交付后各購銷環節系依據用廢企業的過磅單作為結算憑據,加之部分業務中存在資金流轉異常、過磅單真實性存疑等問題,稅務機關可能認為中間貿易環節為虛設,不具有真實貨物交易,從而將鏈條中的回收企業認定為虛開,而終端用廢企業則面臨取得“票貨分離”發票、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甚至被定性虛開的情況。
(三)違規適用即征即退政策引發補稅、加收滯納金等風險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及退稅比例,企業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除需判斷是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所規定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還應關注是否取得合規發票、納稅信用等級是否符合要求等條件。實踐中,不乏存在利用虛開的發票申請即征即退的案件,除需繳回退稅款外,更是面臨虛開的行政、刑事責任。
合規建議:夯實業務真實性,提高稅務合規意識
散戶應當就經營收入依法申報納稅。散戶無論是以自然人還是個體戶身份開展經營,均需如實、完整申報經營收入,避免借用他人身份拆分收入、虛開等行為。在業務開展中,應以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交易,確保交易留痕、可追溯,同時還應留存結算資料,為自身業務真實性提供有力支撐。
資源回收企業應基于真實業務開具、接受發票。在業務開展前,要強化對上游合作方資質審核,關注納稅信用等級,核查是否存在非正常戶等情況,可以在收購合同中約定發票開具的違約賠償條款等,防控潛在的經濟損失;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明晰自身所處的交易環節,發揮貿易職能,確保業務開展合同流、貨物流、資金流及發票流的一致性;在業務開展后,應留存相關資料,對于適用“反向開票”政策的,則應按照《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要求進行資料的整理與留存。
準確理解與適用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企業應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及時核查自身業務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適用條件。例如,要強化發票管理,對于出現異常憑證情形的及時申請核查;動態關注納稅信用等級變化,避免因信用等級下降喪失退稅資格等。
小結
再生資源行業的規范發展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循環經濟建設的重要支撐,而稅務合規則是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保障。近年來,隨著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稅務機關對再生資源行業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大,監管范圍覆蓋從前端散戶收入申報到后端企業發票管理、政策適用的全鏈條,納稅人應提高稅務合規意識,以業務真實性為第一要義,規范業務流程與業務操作,防范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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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 · 重磅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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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倩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將親臨
ChinaRePlas2026
第33屆中國國際塑料回收和再生大會(物理循環)
專題演講:《2026年塑料回收和再生行業,稅務合規與業務重構》
2026年3月26日-27日
中國 · 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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