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持續強化知識產權頂層設計,密集出臺系列政策舉措以打擊低質量專利,從而全面提升專利質量。例如,發布《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局令第77號),并以此為依據打擊非正常申請。在當前打擊低質量專利力度持續加碼的政策背景下,質量不高的專利申請文件導致部分具有真正技術價值的技術方案,甚至涉及卡脖子關鍵技術的重要創新成果,都被“誤判”為非正常申請或認定創造性不足。基于上述情況,亟需提高專利質量,以避免正常專利被誤傷。
關于專利質量的標準,業內存在多種體系和維度。筆者認為無論是哪一種體系或者維度,其本質都是如何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完美地呈現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因此,筆者在此也從這一觀點出發,去討論如何提高專利質量。
說到提高專利質量,通常觀點認為應該提高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而提高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需要提高專利代理師撰寫水平。上述觀點中,專利撰寫只包含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并認為上述過程決定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但實際上,很多人都忽略了專利撰寫并不只包括上述過程,還包括專利挖掘過程。咱們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過程通常為:專利代理師接收到發明人提供的技術方案后,先基于檢索到的對比文件和發明人溝通確定發明點,再根據發明點梳理技術細節,然后撰寫專利申請文件。
而與發明人溝通確定發明點的過程本質上就是專利挖掘,所以專利撰寫過程包括兩個階段:專利挖掘階段和撰寫階段。在筆者看來,專利挖掘階段確定的發明點很大程度決定了后續撰寫階段的權利要求寫法、權利要求布局以及實施例的撰寫方式。因此專利挖掘階段決定專利申請文件是否能完美地呈現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在實際場景中,專利代理師通過與發明人溝通技術方案完成專利挖掘階段。因此,專利代理師引導發明人尋找發明點的過程決定了專利挖掘階段的效果以及后續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
在專利代理師引導發明人尋找發明點的過程中,發明人存在以下誤區,這些誤區影響專利挖掘效果以及后續專利申請文件的質量:
誤區一、發明人認為技術先進性等同于創造性。例如,發明人A認為其技術方案中引入當前最先進的大模型,因此其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
誤區二、發明人將功能集成視為組合發明,進而認為功能集成即意味著創造性。例如,發明人B以“整合了多種功能”為由,主張其方案節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因此其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
誤區三、發明人認為把技術從一個領域應用到一個領域就有創造性。例如,發明人C認為沒人把圖像處理技術應用于識別偷渡者,而認為其方案有創造性。
誤區四、發明人把研發過程的創造性等同于技術方案的創造性。例如,發明人D認為行業里其他人都是這么改進大模型的,而認為其方案沒有創造性。
咱們現在逐一分析一下這四個誤區。
對于誤區一,關于創造性,《審查指南》記載如下:
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
從創造性的定義中,咱們可以看到技術先進性和創造性毫無關聯,因此如果按照技術先進性的維度去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無法體現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其專利質量自然也不高。
對于誤區二,根據《審查指南》的定義,組合發明是指將某些技術方案進行組合,構成一項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現有技術客觀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組合發明涉及的技術方案組合必須以解決客觀存在的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但在溝通中,發明人往往只強調功能集成,而忽略其背后存在的技術問題,這使得判斷創造性的邏輯變成:因為功能集成,所以方案有創造性。這個邏輯既不符合技術發展主要規律也不符合《審查指南》中創造性的定義。首先,技術發展的主流是不斷產生新技術分支,以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而非功能集成。因此不是功能集成了就能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而不解決問題的功能集成就不符合組合發明定義。其次,參考《審查指南》關于創造性的定義,技術方案功能多并不是判定創造性的標準。因此按照這個思路去撰寫專利,很難呈現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對于誤區三,《審查指南》明確規定,轉用發明具備創造性的前提是:能夠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術領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難。實務中,發明人常忽視這一要件,將常規的技術轉用誤判為轉用發明。咱們舉例來說明一下常規的技術轉用和轉用發明的區別。
示例1、圖像處理技術其本來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如何識別圖像中的目標,包括人和物。其實現的技術效果是如何提高識別精確度。現在將圖像處理技術應用于識別偷渡者,解決的技術問題還是如何識別圖像中的人。其實現的技術效果是如何提高識別精確度。
示例2、飛機的機翼為飛機提供升力,其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空氣中利用飛機速度為飛機提供升力。其效果是通過調節速度提供足夠的升力。把機翼轉用到潛艇上時,水中阻力遠大于空氣,單純地利用速度控制升力需要消耗大量能量,而且不利于潛艇在水中懸停。因此技術轉用后的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何在水中調整潛艇在垂直方向的航行角度。其效果是通過調整潛艇副翼角度維持潛艇在一定深度范圍內靈活移動。
通過示例1可知,在常規的技術轉用中,轉用后的技術既沒有改變技術問題,也沒有改變技術效果。在轉用發明中,轉用后的技術只是原理與轉用前技術相同,但解決的具體問題和技術效果都是不同的。所以按照誤區三的方式去撰寫專利文件,是無法完美呈現技術方案的創造性的。
對于誤區四,研發前期,技術方案沒有徹底落地,發明人對技術方案的整體認知比較模糊。在這種情況下,發明人很容易把研發過程當成技術方案的一部分。于是在專利挖掘過程中,發明人就會去評價研發過程的創造性,并把研發過程的創造性當成技術方案的創造性。例如,發明人會說所有企業都要對基座模型進行改進,都是一些常規手段,所以這個方案沒什么創造性。就研發過程而言,本領域技術人員拿到基座模型之后,第一反應通常都是微調模型。所以微調模型這個動作確實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操作,但是微調模型只是研發過程的一個動作,并不是技術方案的一部分,微調后的結果才是技術方案的一部分。所以研發過程有沒有創造性和技術方案有沒有創造性是兩個問題。如果按照這個思路進行專利挖掘,往往會徒勞無功。如果按照這個思路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必然無法呈現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上述四個誤區并非孤立存在,其背后反映了發明人認知與專利審查邏輯之間的深層錯位。具體而言,發明人長期深耕技術研發,習慣于從技術本身的先進性、功能集成度或研發難度來評判創造性;而專利審查制度強調技術問題、技術效果與技術方案之間的邏輯關聯,以及非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標準。這種技術思維與法律思維的鴻溝,使得發明人在專利挖掘過程中忽視了技術方案與市場需求、技術場景之間的深層聯系。為更直觀地揭示這一認知偏差的后果,咱們不妨借用"種樹"的比喻來進一步說明。
如果有創造性的技術方案是一棵樹,技術領域是樹的種類,技術問題是樹根、技術特征是樹干和樹枝,技術效果是果實。相應的技術場景就是土壤,需求是種樹的環境(不含土壤),發明人就是種樹人。種樹人雖身處特定環境、面對特定土壤,但在向別人介紹自家的樹時,如果不被問及環境、樹根和樹的種類,往往只會描述樹干如何粗壯、樹枝如何繁茂、果實如何豐碩。但如果沒有肥沃的土壤、充沛的雨水、與樹種相匹配的氣候,種樹人又如何得到枝繁葉茂、果實累累的樹呢。
通過這個比方,可以看出如果專利挖掘僅限于發明人眼中或描述的技術方案,專利申請文件中呈現的創造性恐怕還不到一半。從這個角度講那些被“誤傷”的專利申請并沒有很冤枉。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以為想要呈現整個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應當以需求為立足點進行專利挖掘,從而引導發明人避開上述誤區。以需求為立足點進行專利挖掘的主要思路為:立足于市場或用戶的真實需求,然后確定技術場景和技術問題,再確定解決相應問題的技術特征,并將該技術特征作為發明點,最后圍繞發明點去重構方案或構建權利要求。實操時,需要引導發明人將技術方案對應的需求、技術場景講出來,再基于需求和技術場景去理解發明點,而不是單純地站在技術角度去討論發明點。
筆者認為以需求為立足點進行專利挖掘能解決上述缺陷是因為:從技術維度看,技術創新的本質源于對市場需求的深刻洞察,而非單純的技術推演。在這一邏輯下,研發活動始于市場需求的挖掘與驗證,繼而經立項評估與任務分解,最終落實為發明人承擔的具體研發任務。由此可知,發明人研發得到的技術方案實質上是市場需求的技術化表達。以需求為立足點的專利挖掘,將技術方案重新置于需求本源中進行審視——通過追溯技術問題如何從市場痛點中衍生,技術方案如何解決特定場景下的需求矛盾,幫助申請人、發明人與專利代理師穿透技術表象,把握創新內核,從而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高度、保護范圍及市場價值形成深刻而全面的認知。
以需求為立足點進行專利挖掘不僅在技術維度有助于形成高質量專利,還可以構建多維度的協同機制,從法律、市場、經濟和戰略維度提高專利質量和專利價值。多維度的協同機制有助于實現商業價值和技術價值的融合,以及技術價值和法律價值的融合,為專利在后期的產業化轉化、許可運營及金融化運用中實現其潛在價值奠定基礎。
從法律維度看,《審查指南》中共有兩處提及滿足市場需求和創造性之間存在關聯。第一處:“如果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這種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其中,“渴望解決”就是表示解決這樣的技術難題是一種真實存在的需求。第二處:“當發明的產品在商業上獲得成功時,如果這種成功是由于發明的技術特征直接導致的,則一方面反映了發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時也說明了發明是非顯而易見的,因而這類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該條款隱含的邏輯是:產品在商業上獲得成功,意味著該產品一定可以滿足市場需求。一個技術特征導致一個產品商業成功,意味著該技術特征解決的技術問題,必然和相應的市場需求相關。綜上,立足需求進行專利挖掘利于更好地展示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從而提高授權概率。
從市場維度看,以需求為立足點的專利挖掘,其本質在于構建技術與市場的連接機制。在這一框架下,專利文件的技術方案部分承載技術屬性,技術問題部分則錨定市場需求。當市場需求可被量化(如目標用戶規模、痛點強度、替代成本等),技術價值與專利價值便獲得可計算的錨點。此時,專利不再是單純的法律確權憑證,而是具有明確市場坐標的戰略資產:其權利邊界對應市場控制范圍,技術貢獻度映射商業價值,從而為專利布局、侵權訴訟、許可談判等運營活動提供可量化的決策依據。
從經濟維度看,被許可方或收購方支付專利許可費或轉讓費的意愿,本質上取決于該專利所能捕獲的經濟剩余,即技術方案滿足市場需求后產生的增量收益。這一利益并非源于技術方案的創造性高度,而是源于其對特定市場需求的獨占性覆蓋能力。以需求為立足點的專利挖掘,通過將技術效果與可驗證的市場收益直接關聯,使專利價值具備可展示、可論證、可定價的基礎,進而為許可交易、資產轉讓、質押融資等資本化運營創造必要條件。
從戰略維度看,在研發階段,以需求為立足點的專利挖掘可以構建需求-技術場景-技術問題-技術方案的遞進式邏輯體系。這一體系首先識別目標市場的需求,進而映射至具體技術場景,再從中提煉可解決的技術問題,最終設計針對性的技術方案。基于該邏輯框架對發明人進行引導,可實現研發方向的系統性梳理與分類決策。例如,明確哪些方向需要突破現有技術范式,哪些方向可以在既有技術路徑上優化迭代,從而提升研發資源的配置效率與創新產出的專利質量。
總而言之,?提高專利質量不能只關注專利的撰寫過程,更要關注專利挖掘的質量。?而專利挖掘過程中,不能只關注發明人眼中的技術方案,而應回歸需求本源,引導發明人從市場需求、技術場景、技術問題、技術效果等多維度呈現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唯有建立需求-場景-問題-方案的遞進式挖掘邏輯,才能讓真正具有技術價值的發明擺脫被誤傷的困境,讓專利從束之高閣的證書轉化為創造價值的資產。
(原標題:別讓好專利被誤傷——做好撰寫階段的專利挖掘)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黃騰飛
欄目支持:黃騰飛作者專欄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