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中,申訴人吳某某因故意傷害一案,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岳普湖縣人民法院(2025)新3128刑初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5)新31刑終21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不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吳某某的申訴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原審定案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依法應當排除而未排除,定罪量刑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還提出鑒定存在超期情形,程序違法;二是原二審裁定稱法院依職權調取了被害人原始住院記錄等資料,但實際是檢察人員提交,無調取手續、未注明來源,合法性存疑,影響裁判公正;三是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原審認定為互毆定性錯誤,請求再審改判無罪、撤銷附帶民事判決,若維持有罪判決則應對其適用緩刑。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后,駁回了吳某某的申訴,核心裁判觀點如下:其一,案涉CT診斷報告單來源合法,前后兩次CT檢查結果不矛盾,復查發現的隱匿性骨折印證了初次檢查建議,鑒定機構負責人出庭說明符合規定,鑒定意見無需排除,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其二,鑒定時限應從補充檢材提交之日起計算,吳某某提出的鑒定超期理由不成立;其三,原二審法院已出具《調證函》依職權調取相關資料,調取程序合法,資料僅用于印證案件事實,不影響裁判公正;其四,吳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積怨已久,案發時吳某某在有道路可走的情況下,騎電動車從王某某承包地經過引發肢體沖突,雖王某某先動手,但沖突由吳某某引發,吳某某作為成年男子,用拳頭持續擊打身為女子的王某某腰部、背部、頭部,后又持菜刀對峙,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原審認定互毆有事實依據,吳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其五,吳某某在原審期間不承認故意傷害行為,無認罪悔罪表現,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原審量刑適當。綜上,吳某某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予以駁回。
案例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26)新刑申10號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原審認定申訴人吳某某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1. 案涉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來源合法、程序合規,鑒定結果具有客觀性,依法不應排除,申訴人提出的鑒定超期、鑒定意見應排除的理由不成立;2. 原二審法院依職權調取被害人相關診療資料,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資料用于印證案件事實,不影響裁判公正性,申訴人對該部分資料合法性的質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3. 申訴人吳某某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原審認定雙方系互毆、吳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4. 申訴人在原審期間無認罪悔罪表現,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原審量刑適當;5. 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法予以駁回。
二、焦點解析一:鑒定意見的合法性與鑒定時限的法律認定
本案中,吳某某最核心的申訴理由之一,就是對原審定案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提出質疑,認為該鑒定意見應當排除,且存在超期情形,程序違法。這一爭議點,也是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件常見的申訴焦點,很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就能要求排除鑒定意見,卻忽略了鑒定意見的排除需符合法定條件。
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認為,鑒定意見作為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其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是被采信的核心前提,而是否應當排除,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判斷,不能僅憑當事人主觀異議就否定其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鑒定意見依法應當排除的情形主要包括: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鑒定過程存在弄虛作假等。本案中,吳某某提出鑒定意見應排除,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相反,法院經審查確認了鑒定意見的合法性。
具體來看,本案涉及兩份CT診斷報告單,分別是案發當日(2023年12月4日)和傷情穩定后復查(2024年3月2日)形成的。初次CT檢查建議“結合臨床,短期復查,排除隱匿性骨折”,這說明初次檢查時,因傷情尚未穩定,無法完全排除隱匿性骨折的可能,而復查時發現的隱匿性骨折,恰恰印證了初次檢查的建議,兩份報告并不矛盾。同時,該復查CT是被害人在公安機關安排下,在正規醫院進行檢查形成的,來源明確、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情形。此外,二審期間鑒定機構負責人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人體損傷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接受詢問,對前后兩次CT檢查中骨折的形成時間作出明確說明,進一步佐證了鑒定意見的客觀性,這一程序也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關于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關于吳某某提出的“鑒定超期102天,程序違法”的申訴理由,張萬軍進一步解讀道,這一質疑的核心的是對鑒定時限計算起點的誤解。根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公通字〔2017〕6號)規定,鑒定的委托、受理、實施是三個獨立階段,鑒定機構接到委托后,需先查驗相關材料,再決定是否受理,鑒定時限從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計算;若需要補充檢材、樣本,鑒定時限則從檢材、樣本補充齊全之日起重新計算。本案中,公安機關雖在2024年2月16日出具鑒定聘請書,但此時被害人傷情尚未穩定,相關檢材不足以滿足鑒定需求,公安機關后續安排被害人復查并提交新的CT診斷報告單,屬于補充檢材的情形,因此鑒定時限應從補充檢材提交之日起計算,而非從出具鑒定聘請書之日起計算,吳某某主張的“超期102天”,混淆了鑒定委托與檢材補充的時間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實際。
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鑒定時限、鑒定程序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只要鑒定時間超出初步預期,就屬于程序違法,進而要求排除鑒定意見。張萬軍提醒,鑒定時限的計算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尤其是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傷情可能存在變化,需要多次檢查、補充檢材,此時鑒定時限的中斷和重新計算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若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應重點圍繞鑒定機構資質、鑒定人資質、鑒定程序是否嚴重違法、鑒定依據是否充分等方面提供證據,而非單純以“超期”為由提出異議,否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本案中鑒定機構負責人賈某作為審核鑒定文書的授權簽字人,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和鑒定能力,其出庭接受詢問、說明鑒定相關問題,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關于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要求,也體現了司法程序的公開性和公正性,能夠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利,這也是鑒定意見被法院采信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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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焦點解析二:正當防衛與互毆的界限及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
本案的另一核心爭議點,是吳某某主張自己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原審認定為互毆,定性錯誤;同時,吳某某認為即使認定有罪,也應適用緩刑。這兩個問題,分別涉及正當防衛與互毆的區分、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也是群眾在日常生活中容易混淆的法律問題,尤其在鄰里、家庭矛盾引發的肢體沖突中,很多人誤以為“對方先動手,自己反抗就是正當防衛”,卻忽略了正當防衛的法定構成要件。
張萬軍結合本案及法律規定,對正當防衛與互毆的界限進行了通俗解讀:正當防衛的核心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防衛行為針對不法侵害人、防衛限度沒有超過必要范圍。而互毆則是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主動實施加害行為,雙方的行為均具有違法性,不存在一方正當防衛、一方不法侵害的情形。
具體到本案,吳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積怨已久,案發當日,王某某在自己的承包地勞動,吳某某在有道路可走的情況下,卻選擇騎電動車從王某某的承包地經過,這一行為本身就具有挑釁性,是引發雙方肢體沖突的直接原因。雖然王某某先動手,但吳某某作為沖突的引發者,主觀上并非單純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存在與王某某爭執、對抗的故意。在沖突過程中,王某某用鐵棒擊打吳某某,吳某某作為成年男子,面對身為女子的王某某,本可以采取躲避、防衛反擊等適度方式制止侵害,但卻用拳頭持續擊打王某某的腰部、背部、頭部等要害部位,后又持菜刀與之對峙,其行為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且主觀上具有傷害王某某的故意,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原審認定雙方系互毆、吳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很多人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對方先動手,我就可以隨便反擊’,這是對正當防衛的誤解。”張萬軍強調,正當防衛的前提是“被動防衛”,而不是“主動挑釁后的反擊”。如果是自己主動引發沖突,即使對方先動手,也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本案中,吳某某在有其他道路可走的情況下,故意從王某某承包地經過,引發沖突,其行為屬于主動挑釁,后續的反擊行為自然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此外,正當防衛還要求防衛限度適當,不能超過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圍,本案中吳某某持續擊打王某某要害部位,甚至持菜刀對峙,明顯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已經構成故意傷害。
關于吳某某提出的“即使認定有罪,也應適用緩刑”的申訴理由,張萬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讀: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中,“有悔罪表現”是適用緩刑的重要條件之一,而悔罪表現主要體現在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向被害人道歉等方面。
本案中,吳某某在原審期間,始終不承認自己的故意傷害行為,既沒有認罪認罰的態度,也沒有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向被害人道歉,顯然不符合“有悔罪表現”這一緩刑適用條件。同時,吳某某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一級輕傷,犯罪情節并非較輕,原審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量刑適當,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不適用緩刑是正確的。
張萬軍進一步指出,緩刑的適用是有嚴格法定條件的,并非所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都能適用,認罪悔罪表現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司法實踐中,很多罪犯誤以為只要刑期符合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卻忽略了悔罪表現的重要性。對于故意傷害案件而言,罪犯是否主動認罪、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諒解,直接影響法院是否適用緩刑。本案中,吳某某既不認罪,也不賠償,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法院駁回其相關申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本案中還涉及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吳某某主張原二審法院稱依職權調取的資料,實際是檢察人員提交,無調取手續、未注明來源,合法性存疑。對此,張萬軍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依職權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只要調取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調取的證據能夠印證案件事實,就具有合法性。本案中,原二審法院已向岳普湖縣人民醫院出具《調證函》,明確調取被害人的相關診療資料,調取程序合法,且該資料僅用于進一步印證被害人的傷情、住院治療情況及相關費用,與原審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吳某某的這一申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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