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2016年12月某日晚,被不起訴人林某某駕駛小汽車到長樂市某花園地下車庫,用手扒開車庫進入,盜走被害人飛天茅臺白酒30瓶(價值人民幣37500元)。后被長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依法逮捕。
二、辯護意見
本律師接手該案后,依法會見了當事人,查閱卷宗和相關案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是當事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當事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三是當事人認罪態度良好,且金額較小,社會危害性亦輕微。
三、最終決定
長樂市人民檢察院告知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林某某,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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