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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還想著“造假”?
近日,安岳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時,就遇到了這樣一名原告——明明早已把車賣給了別人,轉頭卻以原交易方保管不當的理由將其告上法庭,索賠7萬多。
這是怎么一回事?
請看本期#安小槌說法#
案情回放
車輛抵押與質押
(交易方:劉某軍、融資公司)
2021年3月18日:原告張三(化名)將其名下一輛轎車抵押給某融資公司用于貸款。
2023年4月9日:張三與經營二手車行的劉某軍簽訂售車協議,約定張三以3萬元將上述車輛質押給劉某軍,同時有權在5月9日前以3.3萬元贖回。
臨時用車與返還
(交易方:劉某軍)
2023年4月19日:張三因急需用車,向劉某軍轉賬3.1萬元,暫時取回車輛。
2023年4月25日:張三歸還車輛,雙方繼續履行原協議。
車輛出售,解除抵押
(交易方:融資公司)
2023年6月18日:張三因無力繼續償還融資公司貸款,同意該公司將上述車輛以3.7萬元賣給案外人。
雙方約定,案外人支付的車款,部分用于償還融資租賃抵押尾款;剩余車款通過微信轉給張三。
這筆交易實際結清了車輛的抵押貸款,車輛抵押登記解除。
第一次訴訟:劉某軍起訴張三
2025年4月14日:因錢款逾期未還,劉某軍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張三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車款3萬元及利息。
2025年9月11日:張三向劉某軍支付了欠款及利息共計3.8萬余元。
事情至此本該告一段落,
但張三突然“靈機一動”。
第二次訴訟:張三“反告”劉某軍
近日,張三以合同糾紛為由,將劉某軍及其收付借款的員工起訴至安岳法院。
張三訴稱:劉某軍占有其車輛后保管不善,導致車輛毀損、滅失,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7.7萬余元及違約金6000元。
法院查明
安岳法院審理查明:
張三在起訴時,故意隱瞞了車輛已于2023年6月18日出售過戶,用以償還抵押貸款等關鍵事實。
張三明知車輛早已不在劉某軍手中,仍虛構“劉某軍占有車輛并保管不善”的情節,企圖通過訴訟獲得額外賠償。
安岳法院認為:
張三的行為屬于虛假陳述、隱匿證據,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符合虛假訴訟的特征。
法律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岳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目前,法院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安小槌說法
訴訟是解決糾紛的合法途徑,但任何企圖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誠信訴訟,
是每個公民應遵守的基本規則!
供稿:周維富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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