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梅姨案的留言里,看到網友普遍有一個誤解,以為收買兒童后一起生活的,所謂"養父養母"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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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認知是錯的。
在2015年之前,刑法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收買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而2015年后,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專門給了個獨立的罪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以區別于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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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這樣改,是因為之前的刑法規定的,不阻礙解救,就不追究,導致了很多潛在買家想著就算后面被發現了,只要不暴力抗法,把孩子交出來就沒事了。
因為沒有違法成本等于變相縱容了買方市場。
而現在無論是否阻礙解救,只要實施了“收買”行為,就構成犯罪,由法院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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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阻礙解救”現在僅作為一個從輕處罰的情節,而不再是免罪的理由。所以現在是買和賣都有罪,只是買來自己收養的,刑期是3年以下,拐賣的刑期是5年起步,最高可判處死刑。
之前的孫卓案,其“養父母”為吳某龍、董某娥。被判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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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尋子案,劉德華主演爸爸的,其“養父母”呼某軍、張某英也構成該罪。兩人均被判三,緩三年。
梅姨案里面的多名買家也都有被追究責任。
所以傳播出去,買來自己養的,也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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