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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的這類案子,很容易讓人產生一些不同的想法。
你說:人已經在廠里干活了,工作時受傷了,后來人沒了。
很多人看到這里,第一反應都是:這都不算勞動關系,那還怎么算?
但法院這次給出的答案很冷,也很直接:有用工,不等于一定有勞動關系。
好像我們的情感和法條之間,永遠隔著一道理性的冰墻。
事實梳理一下:
盧某1970年6月出生,2024年1月6日進公司干活時已經53歲。公司安排她做塑料包裝,輪班制,每班6小時,按時間拿工資。雙方沒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沒給她交保險。
2025年1月16日,她在工作時眼睛受傷,后來去醫院治療,1月30日去世。
從商業邏輯看,公司的做法很典型:用最低成本獲取勞動力,不簽合同、不繳保險,出了事就推責任。
這種「用完就扔」的策略在中小企業中屢見不鮮。
家屬的邏輯很簡單:人是在公司里干活出事的,公司也在實際用她,那就應該認勞動關系。
但法院的思維框架完全不同:先看主體資格,再看關系認定。
法院認為:確認勞動關系,不是只看你有沒有上班、有沒有發工資,還要看雙方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按照現行規則,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齡是50周歲,女干部是55周歲。盧某到公司干活時已經超過了女工人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把勞動者按年齡分成了兩個階層:有勞動關系保護的和沒有勞動關系保護的。
53歲的盧某被劃入了后者。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法院最后認定:公司和盧某之間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這個區分的核心是權力不對等程度。勞動關系承認用人單位的管理權和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所以給予特殊保護;勞務關系假定雙方地位平等,按照民事法律處理。
結果:
二倍工資拿不到
工傷保險無法適用
勞動法的各種保護措施失效
換句話說,53歲的盧某和23歲的年輕人干一樣的活,承擔一樣的風險,但享受不到同等的法律保護。
最高院的「工傷答復」和這次判決的差異,暴露了司法實踐中的分裂:能認工傷,但不認勞動關系。
這種「選擇性保護」,有時候確實讓人看不懂。
對企業的提醒:超齡用工不是「反正先用著」這么簡單。你以為占了便宜,其實是在埋雷。
真出事了: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認定復雜;賠償標準、程序完全不同;輿論風險、監管風險并存。
聰明的企業會選擇:要么不用超齡工人,要么為他們購買充足的商業保險。
說到底,這不只是一個案例,而是一面鏡子,照出了我們勞動保護制度的時代局限性。
當制度與現實脫節時,受傷的永遠是最弱勢的群體。
這起判決說到底,只講了一件事:人在單位干活,不代表法律一定按勞動關系處理。尤其是超齡用工,別總拿普通勞動關系那套想當然。你以為只是差一個稱呼,最后可能差的是一整套賠償規則。
這也是所有HR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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