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該是生活的港灣
夫妻本應是彼此扶持、相互守護的依靠
當爭執(zhí)演變?yōu)楸┝?/p>
溫情便失去了底色
法律必須為受害者筑起堅實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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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潭法院海壇人民法庭依法發(fā)出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當事人撐起了堅實的“法律盾牌”。
【普法故事】
“第一次我忍了,是因為還想把日子過下去。”魏小鳳(化名)在申請材料中這樣寫道。
原來,魏小鳳與王大福(化名)系夫妻關(guān)系。2024年某日,二人因家庭瑣事發(fā)生口角,王大福情緒失控,對魏小鳳實施毆打。事后,魏小鳳雖有不同程度受傷,卻出于對家庭和孩子的顧慮選擇了隱忍,沒有追究。
然而,隱忍并未換來平靜。2025年的中秋節(jié),王大福再次對其實施暴力行為,致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面對二次傷害,魏小鳳意識到繼續(xù)沉默只會讓暴力升級。在親友的鼓勵下,她鼓起勇氣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提交了報警記錄、傷情照片等證據(j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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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初步證明其遭受家庭暴力,且面臨現(xiàn)實危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法裁定:禁止王大福對魏小鳳實施家庭暴力。
裁定作出后
法院第一時間向雙方送達法律文書
并聯(lián)合轄區(qū)派出所、社區(qū)組織
協(xié)助執(zhí)行和跟蹤回訪
形成反家暴聯(lián)動保護機制
確保保護令真正“落地有聲”
目前,人身安全保護令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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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屬于民事裁定,一經(jīng)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給予訓誡、罰款、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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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時,應及時報警、就醫(yī)并保存證據(jù)。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是一紙裁定,更是一道清晰的法律邊界。它向施暴者發(fā)出嚴正警示,也向受害者傳遞堅定信號——
勇敢發(fā)聲,是對自己最有力的保護。
當暴力來臨時,法律始終站在你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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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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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guān)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供稿:林曉春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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