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向朋友借款用于投資,投資失敗后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婚內所有財產歸男方所有。債權人認為二人系惡意離婚以逃避債務,遂將二人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及車輛歸屬的約定,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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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陳先生與鄭女士于1999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鄭女士投入大量資金參與某理財項目。2015年11月,二人為獲取投資款,共同商議離婚并變賣名下共有房產,所得款項全部用于鄭女士的理財投入。僅一年后,陳先生與鄭女士登記復婚,鄭女士向朋友常女士陸續借款共計259萬元,全部用于該項目投資。后鄭女士投資失敗,無力償還該筆借款,與常女士產生矛盾。
2021年,陳先生和鄭女士再次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約定:婚內所有財產歸陳先生所有。常女士認為,二人系惡意離婚以逃避債務,遂將陳先生、鄭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兩處房產及一臺車輛歸屬的約定。陳先生辯稱,其對常女士的借款事宜并不知情;鄭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聽勸阻擅自投資,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大幅減少,自身存在過錯,因此雙方離婚時約定財產歸陳先生所有具有合理性,該約定不應被撤銷。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陳先生自述其在離婚時已知鄭女士負擔多起債務的事實,法院對陳先生關于其對常女士債權不知情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鄭女士與陳先生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確已對常女士的債權實現造成損害。陳先生與鄭女士離婚并參與房產出售事宜,其應當預見到該行為可能存在的風險,亦應承擔相應風險。陳先生通過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虧損”均納入鄭女士的財產分割范圍予以處置,實則是在事后將投資風險轉嫁給鄭女士的債權人,該約定缺乏合理性。
法院綜合考慮陳先生夫婦共同財產分割狀況、離婚過錯以及常女士債權金額等因素,最終判決撤銷陳先生、鄭女士離婚協議中其中一處房產、一臺車輛歸陳先生所有的約定。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合法分割,系正當權利,受法律保護,而企圖通過離婚析產、財產贈與等方式逃避債務履行的,則屬于典型的惡意規避行為。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且該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且撤銷權需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中,陳先生與鄭女士在明知存在大額到期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導致債權無法實現,其實質是實施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詐害行為,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夫妻雙方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共同債務,不得利用離婚手段規避法定責任;否則,不僅可能導致相關財產約定被撤銷,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債權人若遇到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責任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的情形,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并通過訴訟途徑依法行使撤銷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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