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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孫某,男,56歲,成都某酒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間,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策將酒店客房長期出租給賣淫團伙用于賣淫活動,酒店收取租金共計45萬元。該團伙組織8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案發(fā)后,孫某被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提起公訴。
二、辯護過程
孫某的家屬找到知名的組織賣淫罪律師趙飛全。趙飛全律師介入后,發(fā)現(xiàn)本案為單位犯罪。作為專業(yè)的組織賣淫罪律師,趙律師提出:第一,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代表單位意志,但單位已積極整改,完善了客房管理制度;第二,孫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第三,孫某家屬積極退繳違法所得45萬元;第四,孫某自愿認罪認罰。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自首材料、退贓憑證、單位整改報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最終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四、案例評析
單位協(xié)助組織賣淫,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知名的組織賣淫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積極促成退贓,結合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成功為孫某爭取到緩刑。根據(jù)司法解釋,在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jīng)營場所擔任管理人員,明知他人從事組織賣淫活動而提供便利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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