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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梧州蒼海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曾令春犯受賄罪一案宣判,以被告人曾令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退出的行賄款人民幣47.5萬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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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6至2018年,曾令春利用其擔任蒙山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7.5萬元。
法院認為,曾令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成受賄罪。法院根據曾令春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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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黃明竹
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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