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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發布〈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意見截止到4月20日,全國統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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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增加6條,修改9條。具體如下:
增加條款
一、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稱評審相關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開展職稱活動。”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機制,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對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情況實施綜合評估,進行分類管理和常態化監管。”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職稱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稱活動中相關人員的監督管理,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制定職稱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具體辦法。”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在所實施的職稱活動范圍內,對申報人、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工作人員等實施信用管理,按照規定認定失信行為并作出相應處理。”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對所實施職稱活動范圍內已經認定處理的失信行為信息進行記錄和匯總,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歸集。”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在職稱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被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申報人存在承諾不實、申報評審材料造假、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等情形;
“(二)評審專家存在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審專家資格,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三)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審核職責,在職稱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者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違規情形。”
修改條款
二、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取得職稱。”第三款修改為:“申報人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在政務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其他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等申報職稱評審,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履行同等義務,其申報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具體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五、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并且達到職稱評審委員會總人數1/2以上的為評審通過。”
六、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工作人員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或者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工作人員回避。”
八、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后取得職稱。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備案。”
十四、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申報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存在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所規定失信違規行為的,應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期限為3年,根據情況還可以采取通報所在工作單位等處理措施。申報人通過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所規定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予以撤銷,相關失信行為信息同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十五、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評審專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存在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二)項所規定失信違規行為的,應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記錄期限為3年,根據情況還可以采取批評教育、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所在工作單位等處理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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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變化,我們來總結一下!
1.申報資格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且受到政務處分的,在政務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且其他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職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2.非公與自由職業通道打通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自由職業者等申報職稱評審,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可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申報,全國互認。
3.破除 “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為高級評審 “減負松綁”
論文不再是硬門檻,業績權重提高(40%-80%),更加偏向申報人解決問題的能力。
● 推行代表作評價:不再要求發表多篇論文,一篇高質量的行業分析報告、一項成功的企業戰略規劃,都可能成為 “代表作”;
● 橫向科研與縱向科研同等重要:企業內部的經濟決策研究、市場拓展方案等 “接地氣” 的成果,與高校、科研機構的理論研究享有同等分量;
● 取消人才稱號與職稱直接掛鉤:哪怕沒有 “頭銜”,只要能力強、實績突出,一樣能評上高級職稱。
4.必須逐級申報
必須按照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申報,不得跨級申報,系統會自動攔截。
5.評審嚴管,全程監督,不得造假
不管是考試還是評審,實行全程聯網核驗,對于學歷/社保/業績造假行為,撤銷其職稱,且3–5年禁評、記入誠信檔案,評審全程留痕、可追溯。
丨新變化就是新機遇,隨著職稱評審越來越規范化,申報人們也要更加重視,認真提前做做規劃,為自己的職業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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