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論“等待中央政策”的制度依賴與超越
文|劉忠、羅輯
作者簡介:
劉忠:斯坦福博士后研究員,原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對外經貿大學兼職教授。
羅輯:山東萊州人,曾任最高檢察院第一任反貪總局局長;中國檢察官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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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教授(左一)和羅輯教授
摘要:當前中國經濟面臨結構性下行壓力,民營股份公司普遍陷入“股東消極+債務高企+治理失靈”的三重困境。與常規時期的公司僵局不同,當下困境的宏觀根源尤為突出:銀行信貸“看得見卻摸不著”的資金空轉、市場信用傳導機制失靈、企業“理性躺平”行為,共同構成自我強化的死亡螺旋。本文立足中國現行法律框架,結合2025-2026年度典型案例,系統梳理司法解散、存續式和解、強制收購、預重整等僵局破解路徑,深入剖析美國公司法“期待利益落空理論”、股權沒收條款、接管人制度等經驗,提出:單純“等待中央政策”屬于被動的制度依賴,真正的破局之道在于“法律框架內自救+司法能動引導+政策工具精準滴灌”的三位一體模式。唯有如此,民營企業才能擺脫“等靠要”的被動局面,在經濟下行周期中突圍求生。
關鍵詞:公司僵局;資金空轉;司法解散;存續式和解;紓困政策
一、引言:當“等待”成為無奈之選
2025年,全國法院受理公司類糾紛一審案件達17.53萬件,同比增幅達51%。這一數據背后,是大量民營企業陷入“求生無門、求死不能”的治理僵局,生存發展遭遇嚴峻挑戰。
筆者近期調研發現,當前民營企業的困境已超越單純的經營難題,呈現出結構性“僵局鎖定”特征:股東因資金枯竭相互指責推諉,銀行抽貸斷貸導致現金流斷裂,債權人密集起訴引發賬戶凍結,留守股東無力獨自維系企業運轉。在此絕境下,越來越多企業家選擇了一種看似消極、實則理性的應對方式——等待。
等待中央紓困政策出臺,等待銀行放寬信貸管控,等待市場環境回暖復蘇。這種“等待”并非懶惰懈怠,而是面對系統性市場失靈時的無奈之舉:當個體力量難以對抗整體困境,“等政策”成為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被動應對策略。
但需警惕的是,這種被動的制度依賴,恰恰會加速企業衰敗。本文核心探討的問題是:在資金空轉、市場失靈、政策預期不確定的宏觀背景下,深陷治理僵局的民營企業,除了“等待”,還能通過哪些法律路徑實現主動突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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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困境的宏觀根源:資金空轉與市場失靈的雙重桎梏
(一)資金空轉:銀行信貸的“看得見、摸不著”困局
2025年,中國人民銀行多次實施降準降息,著力釋放市場流動性,年末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36.51萬億元,同比增長12.06%。從數據上看,市場流動性供給充足,但大量民營企業卻普遍反映“銀行的錢看得見、摸不著”。
核心癥結在于“資金空轉”——信貸資金未真正流入實體經濟,而是在金融體系內部循環套利,形成“金融空轉”與“實體缺血”的鮮明反差。瑞茂通案便是典型例證:作為曾經的民營供應鏈龍頭,該企業未聚焦煤炭貿易主業,而是借供應鏈金融名義從銀行獲取低成本資金,再通過轉手放貸賺取利差,形成“空轉生意”。銀行收緊信貸后,瑞茂通資金鏈斷裂,不僅自身巨虧25億元,還拖累陜煤集團等合作方陷入經營困境。
資金空轉的危害不容忽視:其一,扭曲金融資源配置,銀行出于風控考量,更傾向于將資金投向有國企背書或資產抵押的大型民企,中小民企則被排除在信貸體系之外;其二,部分拿到信貸的民企因缺乏實業支撐,陷入“以貸養貸”的惡性循環,加劇債務風險;其三,銀行察覺風險后,往往采取“一刀切”抽貸、斷貸措施,個別企業的流動性危機迅速蔓延為系統性風險,正如一位民營企業家所言:“銀行就像一群羊,一頭跑了,全都會跟著跑。”
(二)市場失靈:從“優勝劣汰”到“劣幣驅逐良幣”的異化
市場失靈的核心表現的是信用傳導機制的斷裂。正常經濟周期中,市場通過價格信號、契約約束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但在經濟下行期,這一機制徹底失靈,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檸檬市場”效應凸顯。大量企業出現債務違約后,債權人難以區分企業是“暫時流動性困難”還是“資不抵債”,進而采取“一刀切”追債策略,導致優質民企與問題企業一同被“錯殺”,正常經營受到嚴重沖擊。
二是“囚徒困境”持續加劇。治理僵局中,股東陷入典型的囚徒困境:既不愿主動退出,因退出意味著承認投資失敗;也不愿追加投入,擔心新增資金“打水漂”,雙方在相互內耗中共同走向衰敗。
三是“理性躺平”現象蔓延。政策不確定性高企時,企業家難以形成穩定經營預期,放棄主動投資、擴大生產,選擇“觀望等待”。這種個體理性選擇,匯聚成集體非理性結果,直接導致民營經濟活力下滑,進一步加劇市場低迷。
(三)僵局中的“死亡螺旋”:自我強化的衰敗循環
資金空轉、市場失靈等因素相互交織,形成自我強化的“死亡螺旋”,具體傳導路徑如下:
股東分歧 → 決策癱瘓 → 經營惡化 → 債權人追索 → 賬戶凍結 ↑ ↓ ← 股東更加悲觀 ← 自救意愿下降 ← 資金鏈斷裂 ←
在這一循環中,企業如同陷入流沙,越是掙扎,陷得越深。當企業最終進入司法程序時,往往已淪為“僵尸企業”——資產被查封、核心人員流失、主營業務停滯,僅存法律主體空殼,喪失任何救治價值。
桂林某科技開發公司的案例極具代表性:該公司自2020年起社保參保人數為零,主營業務早已轉移,兩名50:50持股的股東逾兩年無法召開有效股東會,公司長期處于“休眠”狀態。即便如此,企業仍需承擔基本存續成本,不僅無法創造利潤,反而持續累積債務、消耗存量資產,正是民企陷入僵局后“僵尸化”的典型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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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框架內的主動突圍:現有路徑及其局限
針對民營企業治理僵局,中國現行法律體系提供了多種救濟路徑,但在經濟下行期的特殊背景下,這些路徑均存在自身局限,難以完全滿足企業破局需求。
(一)司法解散:最后的救濟,雙刃的利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31條明確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且通過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是破解公司僵局最徹底的救濟手段,也是企業陷入絕境后的無奈選擇。一旦法院判決解散,企業主體資格消滅,隨之引發員工失業、債權清償中斷、供應鏈斷裂等連鎖反應,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一定沖擊。因此,法院適用該制度時始終秉持“謙抑性”原則,僅在“窮盡其他救濟途徑”仍無法破局時,才依法準許解散。
前述桂林某科技開發公司案中,法院最終判決解散公司,裁判理由明確:該公司“經營業務長期停滯,卻需持續承擔基本存續成本,不僅無法創造利潤,反而可能不斷累積債務、消耗資產,進一步加劇負債風險”。這一裁判邏輯,精準體現了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價值——當企業存續成本遠高于解散成本時,解散成為更具效率、更符合公共利益的選擇。
但司法解散的局限同樣顯著:一是程序周期漫長,通常需6-12個月,甚至更久;二是清算成本高昂,清算費用、律師費、資產評估費等進一步消耗企業剩余資產;三是資產貶值嚴重,漫長的訴訟和清算過程中,企業核心資產易因閑置、市場波動大幅貶值。對于尚有存續價值、具備救治可能的企業而言,司法解散無疑是“殺雞取卵”。
(二)存續式和解:谷城法院的實踐與啟示
湖北谷城法院審理的駱駝海峽公司案,為破解公司僵局提供了“第三條道路”——存續式和解,成為極具參考價值的實踐范本。
駱駝海峽公司由駱駝集團(持股60%)與宜昌海峽公司(持股40%)合資設立,經營期限屆滿后,雙方股東就續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陷入治理僵局。若按常規程序進入強制清算,公司1.07億元資產將被迫低價處置,169名員工面臨失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等核心資質也將失效。
谷城法院未采取“一清了之”的簡單處置方式,而是充分發揮司法調解職能,反復組織雙方溝通協商,最終促成存續式和解:駱駝集團修訂公司章程延長經營期限,宜昌海峽公司以股權轉讓方式有序退出。該方案既保住了企業主體資格和核心資質,保障了員工就業,也實現了股東利益平衡,達成多贏效果。
該案例的核心啟示的是:法院處理公司僵局案件時,不應局限于“清道夫”角色,更應成為“企業醫生”。司法介入的終極目標,不是“分尸”式清算,而是“救治”式幫扶——讓愿意繼續經營的股東獲得重整機會,讓希望退出的股東平穩離場,最大限度保護企業價值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預重整與重整:債務化解與治理重構的雙重路徑
對于負債累累且陷入治理僵局的民營企業,單純的股權收購或存續式和解難以解決核心債務問題,此時破產重整程序成為重要破局路徑,其核心優勢在于實現“債務化解與治理重構”的雙重目標。
破產重整程序中,通過制定重整計劃,可一攬子解決債務減免、債轉股、戰略投資者引入、治理結構調整等問題。與司法解散相比,重整的核心目標是“救活”企業,而非“淘汰”企業,能夠最大限度保留企業核心資產、經營能力和市場價值,兼顧債權人、股東、員工等各方利益。
但破產重整的適用門檻較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申請重整需證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意味著,對于尚未資不抵債但已陷入嚴重治理僵局、無法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難以通過重整程序實現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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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國經驗鏡鑒:從“期待利益”到“股權沒收”的制度啟示
美國公司法在處理閉鎖公司僵局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雖無法直接照搬至中國語境,但其制度邏輯和價值理念,對我國破解民企治理僵局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一)期待利益落空理論:重新界定僵局本質
美國公司法處理公司僵局的核心理論基礎是“期待利益落空理論”(Expectation Interest Frustration)。該理論認為,股東加入閉鎖公司時,不僅期待獲得投資回報等經濟性利益,更期待享有參與企業管理、擔任企業職務等非經濟性利益,這些合理期待是股東投資的核心動力。當這些期待因大股東壓迫、股東分歧導致治理僵局而無法實現時,法律應給予受損害股東相應救濟。
這一理論對我國的啟示在于:公司僵局的本質并非股東之間的“對錯之爭”,而是合作基礎的徹底喪失。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不應過度糾纏于股東過錯認定,而應聚焦“合作關系是否可修復”。若合作已無可能,與其讓雙方持續內耗、共同受損,不如通過司法干預,推動一方退出或公司解散,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二)股權沒收條款:合同約定的僵局破解工具
紐約州上訴法院2025年判決的Ribeiro v. Libutti案,為通過合同約定破解僵局提供了全新視角。
該案中,Craft Master Hops LLC的經營協議包含“股權沒收條款”,明確約定:任何一方股東出現“重大違約”,將自動喪失1%股權及相應表決權。雙方因經營決策分歧陷入僵局后,一方主張對方構成“重大違約”,并依據該條款要求沒收其股權。法院最終支持該主張,認定違約方股權被沒收后,公司表決權結構發生根本變化,僵局自然破解。
該案例明確啟示:僵局破解并非只能依賴司法解散這一公權力介入方式,股東可通過合同約定構建更靈活高效的破局機制。除股權沒收條款外,強制收購條款、買/賣期權條款、“墨西哥式決斗”條款等,均可在僵局發生時發揮“破局者”作用。這也提醒我國民營企業,設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簽訂股東協議時,應提前預設僵局破解條款,避免陷入僵局后束手無策。
(三)特拉華州經驗:50:50僵局的司法破解邏輯
特拉華州衡平法院在In re GR BURGR, LLC案中,處理了一起典型的50:50股權結構僵局案件,其裁判邏輯極具借鑒價值。該案中,名廚戈登?拉姆齊與合伙人各持50%股權,后因合伙人被判重罪導致公司經營許可證吊銷,雙方陷入無法協商的僵局,企業無法正常運營。
特拉華州衡平法院依據《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8-802條,以“公司無法合理開展經營”為由判令解散公司,其核心裁判邏輯為:當公司同時滿足“股東在董事會或股東會層面陷入僵局”“經營協議未預設破局機制”“財務狀況無法維持正常經營”三個條件時,司法解散是適當的救濟措施。
(四)制度移植的本土化調適
需明確的是,美國制度經驗不能直接照搬,需結合中國法律體系、市場環境和民企發展實際,進行本土化調適。具體而言,可借鑒三項核心原則:
第一,明確“股東壓迫”的救濟路徑。可在《公司法》修訂或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大股東利用控制地位排擠、欺壓小股東,剝奪其參與管理、獲取合理回報權利的,小股東有權請求法院判令大股東強制收購其股權,或直接判令公司解散,為小股東提供明確救濟渠道。
第二,引入“臨時接管人”制度。對于陷入嚴重僵局但仍有存續價值、具備救治可能的民企,可由法院指定臨時接管人,代行企業經營管理權,負責維持企業正常運轉、梳理債權債務、推動股東協商,直至僵局解除,為企業爭取救治時間。
第三,完善“強制收購”估值機制。僵局中,股東往往對股權價值爭執不下,成為破局障礙。可借鑒美國“公允價值”評估規則,由法院委托中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公正評估,明確強制收購價格標準,避免因估值爭議導致僵局無限期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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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破“等待”:三位一體的破局組合方案與政策期待
破解民企治理僵局,不能單純依賴“等待中央政策”,而應構建“企業自救、司法能動、政策支持”三位一體的組合方案,實現從被動等待到主動破局的轉變。
(一)企業自救:從“等靠要”到主動破局
等待政策支持的同時,民營企業可通過三項措施開展自救,主動破解僵局:
1. 章程層面的預防性設計。許多僵局源于設立之初未預設應對機制,民企設立時,應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中提前約定僵局破解條款,如“墨西哥式決斗”條款、股權沒收條款、強制收購條款等,實現“防患于未然”。
2. 運用分層談判策略。僵局形成后,股東易陷入“立場式談判”誤區,互不相讓。更有效的方式是“利益式談判”,跳出立場之爭,挖掘雙方真實訴求,尋找雙贏解決方案。例如,一方追求企業控制權、另一方希望退出套現,股權收購便是最優選擇。
3. 引入外部調解機制。內部談判陷入僵局時,引入中立第三方(如行業協會、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機關進行調解,往往能事半功倍。谷城法院“存續式和解”的成功,正是得益于法院發揮中立調解作用,搭建股東溝通平臺,推動達成共識。
(二)司法能動:從被動裁判到主動救治
法院作為破解僵局的重要力量,應跳出“被動裁判”傳統角色,主動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充當“企業醫生”,可探索三項改革措施:
1. 建立僵局案件快速通道。當前,僵局案件審理周期普遍過長,多以年為單位,而深陷僵局的民企大多現金流緊張,漫長審理會導致資產貶值、喪失救治機會。法院可簡化流程、壓縮周期,將普通僵局案件審理周期控制在3個月以內,為企業爭取救治時間。
2. 擴大臨時管理人制度適用范圍。目前,臨時管理人主要適用于破產程序,可將其擴展至僵局案件,對有存續價值的企業,由法院指定臨時管理人代行經營管理權,維持企業運轉、梳理債權債務、推動股東協商,直至僵局解除。
3. 強化府院聯動機制。深陷僵局的民企往往涉及職工安置、稅務處理、產權變更等行政事務,單靠司法力量難以解決。谷城法院、重慶破產法庭的實踐表明,“法院主導司法程序、政府協調行政事務”的府院聯動模式,是化解復雜僵局的有效路徑,應進一步推廣。
(三)政策期待:精準滴灌取代“大水漫灌”
2026年初,中央密集出臺民企紓困政策:央行推出1萬億元民營企業再貸款,財政部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民間投資專項擔保等政策,為困境民企帶來希望。但要提升政策實效,必須堅持精準滴灌,避免大水漫灌。
1. 推動政策從“大水漫灌”向精準滴灌轉變。此前部分紓困政策存在“不解渴、不精準、不直達”問題,部分資金陷入空轉套利。未來政策應建立企業分類識別機制,區分“暫時流動性困難”與“資不抵債”、“有救治價值”與“無救治價值”的企業,分類施策、精準幫扶。
2. 建立企業救助分級制度。借鑒醫療分診制度,將民企劃分為四個救助等級,實施差異化策略,具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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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范紓困資金空轉。此前經驗表明,部分紓困資金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反而流入套利、償債等空轉環節。未來應建立資金流向監控機制,明確資金使用范圍,加強監管,確保資金真正投入生產經營、技術研發等核心領域,發揮紓困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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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在“等待”與“行動”中實現突圍
回到本文核心問題:經濟下行、資金空轉、市場失靈背景下,深陷僵局的民營企業,除了“等待中央政策”,還能做什么?
答案是:等待必要,但僅有等待遠遠不夠。
等待政策支持是理性選擇——系統性風險蔓延時,個體企業難以獨善其身,借助政策紅利緩解壓力、破解難題,是民企的現實選擇。但被動等待、單純“等靠要”,只會錯失救治良機,最終走向衰敗。真正的破局之道,是在“等待”與“行動”之間找到平衡:一方面,用足現行法律工具,主動開展自救;另一方面,積極對接政策資源,形成“自救+司法+政策”的協同合力。
我國司法實踐中,已涌現出谷城法院存續式和解、重慶破產法庭府院聯動、協同重整等創新模式。這些模式的核心精神是:司法不是企業的“掘墓人”,而是“醫生”;法院的職責不是簡單“判輸贏”,而是幫助企業尋找“活路”,最大限度保護企業價值和各方利益。
美國公司法的經驗也啟示我們:僵局破解可依托合同約定實現靈活高效,無需局限于司法解散;僵局的本質是合作基礎喪失,司法介入應以“保全企業”為前提,避免簡單清算。
歸根結底,破解民企治理僵局沒有“萬能鑰匙”,需結合企業具體情況選擇適配路徑。但可以確定的是,當企業陷入僵局窒息時,速度就是價值——無論是強制收購、臨時接管還是司法解散,及時干預、主動行動,遠比在無盡內耗中“緩慢死亡”更為可取。
“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以高質量司法護航民營經濟行穩致遠,是法律人、金融人的使命擔當,也是中國經濟復蘇的希望所在。這需要企業、法院與政策協同發力,而非單一主體單打獨斗,唯有三方同心,才能幫助困境民企走出僵局,推動民營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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