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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岑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陳武元犯受賄罪一案宣判,以被告人陳武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陳武元違法所得人民幣54.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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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間,陳武元利用其擔任岑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推進、工程款撥付、項目整改復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54.8萬元。
法院認為,陳武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4.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受賄罪。法院根據陳武元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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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黃明竹
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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