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雨落,寄思遙傳。每年此時,后人踏山而行,只為在先人墓前敬一束花、訴一段念,這是刻在中華民族骨子里的傳統,也是生者與逝者之間最珍貴的情感聯結。
然而,曾氏兄妹的一場清明祭掃,卻變成了一場令人心碎的尋找——他們母親的墳墓,竟不翼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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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清明,春寒未消,曾氏兄妹帶著祭品,如期登上廣州市白云區的山間,準備祭奠去世的母親。
可當他們走到熟悉的山坡,眼前的景象卻讓兩人如遭雷擊:原本立著母親墓碑的地方,只剩一片平整的泥土,周邊沒有任何墳墓的痕跡,仿佛母親從未在此安息過。
慌亂之下,兄妹倆四處搜尋,詢問附近村民,卻無人知曉墳墓的去向。心急如焚的他們當即報警,并聯系村委會工作人員一同前往現場勘查。
經過多方核實,真相終于浮出水面:他們母親的墓址,被同村村民張三(化名)擅自侵占,用于修繕其自家親屬的墳墓,而母親的骨灰盒,也被張三未經允許,遷移到了附近的一處偏僻角落。
“那是我母親安息的地方,怎么能說挪就挪?”想到母親的骨灰被隨意搬動,曾氏兄妹悲痛又憤怒。
他們第一時間找到張三,要求其將母親的墓地恢復原狀,將骨灰盒遷回原址,但張三卻態度強硬,拒不配合。
面對曾氏兄妹的指責,張三辯稱,自家原有一座墳墓,與曾氏兄妹母親的墳墓相鄰。在修繕自家墳墓時,他發現了旁邊的這座墓地,詢問了幾位當地村民,都沒人知道這座墓屬于誰。
“我想著這可能是座無主墓,就擅自把它遷到了別的地方,遷移時已經把骨灰盒妥善安置,還為新址砌了磚圍護,我沒有惡意。”
可張三的辯解,無法撫平曾氏兄妹的傷痛。在他們看來,無論墓地是否被認為“無主”,張三都無權擅自處置,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母親的安息之地,更踐踏了他們對母親的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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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協商無果后,曾氏兄妹決定拿起法律武器,將張三訴至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毀壞墓地的經濟損失、墳墓重新安置費用,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審理查明,張三未經曾氏兄妹同意,擅自侵占其母親墓址、遷移骨灰盒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法院認為,墓地并非普通的“物”,它不僅是安葬逝者骨灰的物理空間,更承載著逝者近親屬的深切緬懷與精神寄托,具有特定的財產權屬性和深厚的人格利益。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
張三賠償曾氏兄妹經濟損失20000元,用于墳墓重建、骨灰盒重新安置等實際支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彌補其因母親墓地被侵占、骨灰被遷移所遭受的情感傷害。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張三擅自侵占他人墓地、遷移骨灰盒的行為,看似是“無心之失”,實則已構成明確的民事侵權,既違背公序良俗,也觸犯了法律規定。
從法律層面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墳墓作為承載逝者遺骨、寄托生者哀思的特定場所,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法律嚴格保護。
張三僅憑“詢問村民無人知曉”,便擅自認定涉案墓地為“無主墓”并進行遷移,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侵害了曾氏兄妹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正如經辦法官賀恒所指出的,即便“不知情”或“無惡意”,擅自遷移、破壞他人墓地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經濟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從公序良俗層面來講,“慎終追遠、入土為安”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墓地是逝者安息的凈土,也是生者寄托哀思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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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為修繕自家墳墓,隨意侵占、遷移他人墓地,不僅是對逝者的不尊重,也傷害了生者的情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這種行為看似是“小事”,卻折射出對他人權利的漠視,對傳統孝道與文明祭掃理念的背離。
此案的判決,不僅為曾氏兄妹討回了公道,更向社會傳遞了明確的法律信號:墳墓不是無主之物,任何人都不能憑個人意愿隨意處置。
清明祭掃,重在心意,貴在尊重,處理“身后事”,更需多一份謹慎、守一份規矩。無論是修繕自家墳墓,還是處理相鄰墓地事宜,都應通過合法途徑溝通解決,切勿因一時疏忽或自私之心,觸碰法律紅線,既傷害他人情感,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唯有依法行事、文明祭掃,才能真正讓逝者安息、生者慰藉,讓清明之禮回歸傳承孝道、涵養精神的文明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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