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書
(法治精神 vs 法玩精神——用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目的的典型案件)
(暨要求法院罰款或賠償20萬的正式訴求)
(暨控告有人威脅控告人、試圖以“抓人”“停社保”阻止依法維權)
(暨控告偽造證據、篡改庭審筆錄、篡改上訴狀、學術造假、政府行政復議造假)
控告人: 康強,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珞涵屯7棟2門102號,公民身份聯系電話:[您的電話]
被控告人: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又稱湖北省人民醫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解放路238號,法定代表人:王高華,院長
被控告人(直接責任人): 王昌建(法務代表)、尹晶(康復科主任)
關聯責任人: 某法官(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中主審)
關聯單位: 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漢市昌菊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其他相關人員: 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黨委書記張長文、副書記鄭某(女)、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相關人員、武昌區人民政府(2025年行政復議249號案)
控告請求
一、請求公安機關對被控告人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及其直接責任人王昌建、涉嫌虛假訴訟罪(《刑法》第307條之一)、誹謗罪(《刑法》第246條)立案偵查;
二、請求公安機關對某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偽造案件材料(《法官法》第46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刑法》第307條)立案偵查;
三、請求公安機關對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黨委書記張長文、副書記鄭某等人涉嫌威脅控告人、妨害控告人依法維權的行為立案調查;
四、請求公安機關對武昌區人民政府(2025年行政復議249號案)涉嫌偽造行政復議決定的行為立案調查;
五、請求公安機關對武漢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學位辦、經濟管理學院等單位涉嫌包庇學術造假、妨害控告人維權的行為立案調查;
六、請求公安機關查明“法玩精神九把鎖”的全部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請求公安機關查明被控告人偽造偽證、篡改“再審申請書”為“上訴狀”、篡改庭審筆錄、屏蔽所有證據和官方文件的事實;
八、請求公安機關查明眾誠車險、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法院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聯盟,查明“用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目的”的完整鏈條;
九、請求公安機關查明是否有人利用職務之便,威脅控告人的人身安全,試圖以“抓人”“停社保”等方式阻止控告人依法維權;
十、請求公安機關保護控告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因依法維權而遭受打擊報復;
十一、請求公安機關將本案作為“法院與保險公司戰略合作”“司法鑒定賴賬”“政府行政復議造假”“篡改庭審筆錄”的典型案例,報送上級機關;
十二、請求依法追究責任,還控告人清白;
十三、請求法院對違法主體進行罰款;如法院不罰款,控告人保留主張20萬元賠償的權利。
【開篇語——康強的自白與追問】
康強說:“我是一個法盲。我一個法條都背不住,一個法條都不知道。我就是憑直覺,感覺這個不對,這個不符合公序良俗。”
“而我面對的是什么呢?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有法務代表。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的保安,請的是全國著名的律師。法官是最懂法律的。”
“一個法盲,面對最懂法律的人。這是什么樣的較量?”
“但是,所有的法官、所有的檢察官都在法玩。這玩個什么呢?”
“民事訴訟不排除非法證據。你要自證。”
“他從你一開始進法庭第一步起,把你所有的證據打掉。”
“再一步,就把你所有的候用的新證據再給你打掉。”
“你告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法工委,你告到全國政協法工委,都給你打掉。”
“他就是一個上訴狀,輕飄飄地給你打掉了。”
“他篡改庭審筆錄,把判后答疑改成庭審筆錄,按照他的要求來寫。”
“本來這個上訴狀是懲治法官的。現在是你看他懲治什么東西?”
“他法玩到了什么程度?”
第一部分:站在中央的高度看本案——用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目的
一、中央精神:堅決鏟除利益集團與司法權的戰略合作,整治司法鑒定賴賬行為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印發關于堅持嚴格公正司法、規范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堅決鏟除利益集團與司法權的戰略合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明確指出: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違規兼任司法鑒定人,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從業人員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牟利。
2026年1月,公安部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打擊保險“黑灰產”違法犯罪成績單,明確指出“人傷黃牛”操縱鑒定、買斷理賠權等行為觸目驚心。
二、本案的本質:每個局部都是“合法”的,但整體是非法的
康強說:“每個局部都是合法的,但合在一起,就是非法的。用合法的手段達到非法的目的,使國家的車險賠付成了無底洞,國家永遠填不滿。”
環節 行為 表面合法性 實質非法性
1 眾誠車險不賠錢,申請司法鑒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鑒定 目的是賴賬,不是查明事實
2 法院委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鑒定 法院有權委托鑒定機構 選擇的鑒定機構與保險公司有利益關系
3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尹晶教授出具“擴大傷情”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有權出具意見 內容是捏造的,沒有事實依據
4 眾誠車險用鑒定意見打贏官司 當事人有權使用鑒定意見作為證據 用的是虛假鑒定,欺騙法庭
5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在12345答復中引用該說法 醫院有權回復12345 內容是捏造的,誹謗控告人
6 武昌法院采信該答復作為證據 法院有權采信證據 采信的是偽證,沒有審查真實性
7 有人篡改上訴狀、屏蔽新證據 法官有權處理訴訟材料 篡改材料、剝奪訴訟權利
8 有人篡改庭審筆錄,把判后答疑改成庭審筆錄 法官有權記錄庭審 偽造庭審過程,毀滅證據
9 偽證洞穿所有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有權作出判決 所有判決都基于虛假的卷宗
10 武漢大學說“查無證據” 學校有權回復信訪 證據就在圖書館,故意說沒有
11 武昌區政府做偽證 政府有權作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決定是假的
每一步,在法律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但合在一起,結果是:
· 一個66歲的老人,手指挫傷,應該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 但因為這份“擴大傷情”的虛假鑒定,保險公司一分錢不賠
· 老人被污蔑成“醫鬧”“上訪戶”“神經病”
· 老人的所有訴訟權利被剝奪
· 老人的所有證據被屏蔽
· 庭審筆錄被篡改,真實的庭審過程消失了
· 從武昌法院到最高檢,全部判老人敗訴
· 老人被威脅“公安要抓你”“停社保、停養老金”
· 老人被逼刪帖
· 學術造假沒有人管
· 政府行政復議做偽證
這就是“用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目的”——法玩精神的終極形態。
第二部分:江平老校長的法治精神,與康強遭遇的法玩精神
中國政法大學的老校長江平先生,一生倡導法治精神。
什么是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法律至上——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法治精神,是人人平等——老百姓和醫院、和法院、和任何機構,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法治精神,是程序正義——法庭是講理的地方,不是玩手段的地方。
法治精神,是實體公正——真相不能被掩蓋,冤屈不能被無視。
法治精神,是有錯必糾——一審錯了,有二審;二審錯了,有再審;再審錯了,有檢察監督。
法治精神,是每一個人的訴訟權利都應當被尊重。
法治精神,是違法者必須付出代價。
法治精神,是符合公序良俗。
康強在現實中遭遇的是什么?是“法玩精神”。
什么是法玩精神?
法玩精神,是有人把法律當成了玩具——程序可以被操縱,證據可以被偽造,卷宗可以被篡改。
法玩精神,是有人用合法的程序,包裝非法的內容。
法玩精神,是有人用一紙“上訴狀”,屏蔽了所有的正義聲音。
法玩精神,是有人篡改庭審筆錄,把判后答疑改成庭審筆錄,按照自己的要求重寫庭審過程。
法玩精神,是有人讓一個66歲的老人,背著“敗訴”的包袱,被全國“懲戒”。
法玩精神,是有人用“九把鎖”,一步步剝奪了一個老百姓的全部訴訟權利。
法玩精神,是有人讓“違法者零成本”。
法玩精神,是有人從“剝奪訴訟權利”升級到“污蔑人格”,再升級到“威脅人身安全”——巴不得把依法維權的人投進監獄。
法玩精神,是有人威脅“停社保、停養老金”——用生存權來威脅。
法玩精神,是有人說“查無證據”,而證據就在圖書館。
法玩精神,是政府行政復議也做偽證。
法玩精神,是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部分:法玩精神的九把鎖——完整操作手冊
以下,是某人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中,給康強上的“九把鎖”——每一步都是一把鎖,每一把鎖都剝奪了康強的一項權利。九把鎖上完,康強從武昌法院到最高檢,無路可走。
第一把鎖:名譽侵權之鎖——立案案由錯誤,一開始就把康強鎖死
操作: 康強告的是虛假訴訟、誹謗,有人卻把案由定為“名譽侵權”。名譽侵權有一個“安全閥”——只要證據沒有向社會公開,就不構成侵權。判決書據此駁回。
后果: 案由一錯,滿盤皆輸。康強從一開始就被鎖死了。
法律定性: 濫用審判權。
第二把鎖:打掉證據之鎖——康強的所有證據,一概不看
操作: 康強拿出病歷、掛號單、交警定責記錄等大量證據,有人根本不看。
后果: 康強成了“拿不出證據”的人。
法律定性: 剝奪舉證權,程序違法。
第三把鎖:舉證反制之鎖——要康強證明自己沒有做過的事
操作: 醫院說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有人對康強說:“你舉證證明你沒有擴大賠償。”康強從未要求過賠償,無法證明“沒有要求”。
后果: 康強被自己的“無法證明”打敗。
法律定性: 錯誤分配舉證責任,剝奪辯論權。《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九)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應當再審。
第四把鎖:不理康強之鎖——你的話,我不聽
操作: 康強反復要求質證,有人不理。還說了一句:“我見多了。”
后果: 康強被完全無視。
法律定性: 剝奪陳述權和辯論權,程序違法。
第五把鎖:采信偽證之鎖——醫院的假話,我全信
操作: 醫院提交偽證,有人全部采信。其中最關鍵的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康復科主任尹晶教授出具的“擴大傷情”鑒定意見和12345答復。
后果: 偽證合法化,假話變成“事實”。
法律定性: 采信偽造證據,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第六把鎖:剝奪一審訴訟權利之鎖——你所有的權利,我全剝奪
操作: 綜合前五把鎖,康強的舉證權、質證權、陳述權、辯論權全部被剝奪。
后果: 康強一審敗訴。
法律定性: 嚴重程序違法。
第七把鎖:篡改上訴狀之鎖——屏蔽一切新證據,堵死所有后路
操作: 康強提交“再審申請書”要求提交新證據。有人將其篡改為“上訴狀”,誘騙康強簽字。上訴狀不能提交新證據。
后果: 康強所有新證據被屏蔽,所有后路被堵死。
被屏蔽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 湖北省衛健委對尹晶教授的全國通報批評
· 武漢大學校長張平文的道歉和調解
· 湖北省信訪局的文件
· 國家銀監局的信訪回復
· 康強所有的病歷、掛號單、檢查單
· 康強所有的證人證言、專家意見
· 二審中醫院承認“內部討論”的記錄
· 中院審判委員會1000名專家認為康強正確的意見
· 尹晶教授承認“一時沖動、搞錯了”的陳述
· 王昌建法務承認“侵犯隱私權、非法取證”的陳述
· 康強所有的醫療記錄和投訴材料
· 交警定責記錄
法律定性: 偽造案件材料,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法官法》第46條:法官偽造、變造案件材料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99條:民事枉法裁判罪。
第八把鎖:法棍爛訴之鎖——說康強是“法棍”“爛訴”“訴訟流氓”
操作: 有人說康強不同意調解,說康強是“法棍”“爛訴”“訴訟流氓”。
“法棍”——把法律當棍子使。
“爛訴”——把訴訟搞爛。
“訴訟流氓”——用流氓手段打官司。
后果: 原告被污名化。
法律定性: 違反法官職業道德。
第九把鎖:篡改庭審筆錄之鎖——把“判后答疑”篡改成“庭審筆錄”
操作: 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號案中,有人做了這樣一件事:庭審筆錄被篡改了。原來的庭審過程中,康強說了什么、醫院說了什么、法官說了什么——這些內容,被人按照自己的要求重新寫過。更嚴重的是:這個所謂的“庭審筆錄”,實際上是“判后答疑”的內容。有人把“判后答疑”篡改成了“庭審筆錄”。
庭審筆錄和判后答疑的區別:
· 庭審筆錄:庭審過程中記錄,反映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辯論,是上訴的重要依據
· 判后答疑:判決之后,法官對判決的解釋,對判決結果沒有影響
把“判后答疑”篡改成“庭審筆錄”,后果是: 康強無法用真實的庭審過程來證明一審的錯誤。如果庭審筆錄是假的,康強就無法證明:法官沒有讓他質證;法官說了“我見多了”;醫院代理人說過“不知道”。一切都被覆蓋了,一切都被重寫了。
康強說:“庭審筆錄完全是判后答疑的內容。有人把它篡改成庭審筆錄,按照他的要求來寫。庭審筆錄跟真實的庭審完全不一樣。真實的庭審中,我要求質證,他不理我。真實的庭審中,我說了那么多話,筆錄里一個字都沒有。他們不是在記錄庭審,他們是在創作庭審。”
后果: 真實的庭審過程消失了。康強連證明自己曾經說過什么的機會都沒有了。上訴失去了依據。
法律定性: 篡改庭審筆錄是偽造司法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46條:法官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篡改庭審筆錄,比篡改上訴狀更嚴重——因為它直接毀滅了證明一審錯誤的唯一證據。
九把鎖的后果:法玩精神洞穿了所有司法機關
武昌法院15087號(有人上九把鎖)
武漢中院2010號(維持錯誤)
湖北高院6171號(駁回申訴,說康強不夠資格)
武漢市檢察院951號(推回基層法院)
湖北省檢察院(維持錯誤)
最高人民檢察院(被卷宗洞穿,意見被收起來,看不到了)
康強問:“最高人民檢察院都被洞穿了?意見又收起來了?看不到了?”
是的。因為卷宗里,九把鎖還在,偽證還在,篡改的庭審筆錄還在,錯誤判決還在。每一級司法機關看到的,都是同一份被做了手腳的卷宗。
第四部分: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康復科主任尹晶教授的核心偽證
本案的核心,是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康復科主任尹晶教授。
尹晶教授做了以下事情:
第一,出具虛假鑒定意見。 在東湖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中,尹晶教授出具鑒定意見,結論是康強存在“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傾向。這個結論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第二,在12345答復中捏造事實。 尹晶教授向12345和武漢市衛健委答復稱,康強“發生車禍后沒有得到您希望的賠償,想通過醫院擴大傷情”。
第三,拒診。 2024年8月19日,康強到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康復科就診,尹晶教授不開處方,說“回家熱敷就是處方”,不給任何治療。
第四,在審判委員會大會上承認錯誤。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大會,邀請1000多名專家,在湖北省中院大禮堂開了一整天。尹晶教授在會上不得不承認:“我一時沖動,搞錯了。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這個說法,是錯誤的。是偽造的證據,誣陷了康強。”
但是,尹晶教授的承認被某人的“上訴狀”屏蔽了。 這份承認進不了卷宗,產生不了任何法律后果。
康強說:“尹晶教授就夠了。他一個人,就代表了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偽證行為。”
第五部分:2026年4月3日的談話——最后的機會,后果自負
一、談話的基本情況
時間: 2026年4月3日(星期五),上午到中午
地點: 武漢大學
談話人: 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黨委書記張長文、副書記鄭某(女)
被談話人: 康強
二、談話的核心內容
張長文和鄭某對康強說:
“這是最后的機會。不去后果自負。”
他們指出的“問題”包括:
1. 康強在網上公布了法庭判決書、庭審筆錄、判后答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記錄
2. 康強向國家紀委告了國家信訪局不作為,也是在網上告的
3. 康強是“爛訴”,浪費國家資源,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4. “你不要以為公安部門不抓你。現在是想警告你。”
5. “你要考慮好你自己的生活,你現在的生活。”
6. “再說以后,有可能停社保、停養老金。”
三、胞弟康毅的介入——家庭鬧翻了天
康強的胞弟康毅,是中央電視臺節目主持人(“科技之光”欄目)。
張長文和鄭某談話后,康毅找到康強,要求康強刪帖。
康毅說:“身份證和家庭住址都講出去了,到時候騙子來了以后怎么辦?”
康強不得不刪帖。特別是那些帶有身份證、電話號碼的帖子,都刪了。
康強說:“太可惜了,刪了。”
四、康強的追問
康強問:
“為什么派出所要抓我?”
“我是一個法盲,我一個法條都背不住。我做了什么違法犯罪的事?”
“我在網上公布法庭判決書、庭審筆錄,這是我的權利。這些文書本來就是公開的。”
“我向國家紀委反映信訪局不作為,這是我的權利。法律保護公民的控告權。”
“他們說我是‘爛訴’,浪費司法資源。司法資源不是我浪費的。判錯案才是浪費司法資源。判一個錯案,要用100個案子去打掉它。”
“他們說要停我的社保、停我的養老金。這是誰給的權力?這是赤裸裸的威脅!”
五、這是什么性質的行為?
這不是談話,這是威脅。
威脅的內容包括:
· 公安要抓你
· 停社保、停養老金
· 家庭鬧翻
威脅的目的是:讓康強刪帖,讓康強閉嘴,讓康強停止依法維權。
這是“法玩精神”的進一步升級——從司法程序內的“九把鎖”,升級到司法程序外的“人身威脅”和“生存威脅”。
第六部分:查無證據?證據就在武漢大學圖書館
一、國家信訪局督辦,教育部督辦,湖北省督辦
康強向國家信訪局反映問題。國家信訪局督辦了,教育部督辦了,湖北省督辦了,湖北省教育廳督辦了。最后交給武漢大學。
武漢大學回復黨中央國務院:“查無證據。”
二、證據在哪里?
康強說:“我提交了證據。證據就是學生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在武漢大學圖書館。”
康強提供了:
· 手術號
· 每一個照片
· 詳細的證據材料
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武漢大學說“查無證據”。
三、學術造假的事實
康強舉報的學術造假事實是:
許明媛同學的論文被盜竊了。盜竊者是她的師兄鐘紅波。鐘紅波是博士生,盜用了師妹許明媛的論文,取得了博士學位。
被舉報的對象是:
· 鄭軍軍(系主任,55歲已退休)
· 鐘紅波(盜竊論文的師兄)
四、武漢大學的處理:推來推去
康強舉報后,武漢大學的處理流程是:
1. 學術道德委員會:要求許明媛同學親自到武漢大學來。但許明媛在中國政法大學武裝部教學,工作太忙——她要教國家安全課,要負責新疆和田的邊疆治理、邊疆文化研究,還帶了15個學生。她沒有時間到武漢大學打官司。一個官司要打兩年、打二十年。如果到武漢大學開打,她的工作就得丟掉。
2. 學位辦:學術道德委員會推到學位辦,因為涉及博士學位。
3. 經濟管理學院:學位辦推到經濟管理學院。康強要求見聶軍院長,不讓見。見的書記姓張,也不讓見。
4. 具體工作人員:他們在準備參加學校的比賽——打拳、唱歌、跳舞比賽。沒有時間管這些事情。
五、康強的追問
康強問:
“證據就在武漢大學圖書館。我提供了手術號、照片、所有材料。為什么說‘查無證據’?”
“許明媛同學來不了武漢大學,因為她要工作。她如果來武漢大學打官司,她的工作就得丟掉。這是公平嗎?”
“盜竊論文的人取得了博士學位。被盜竊的人反而要丟掉工作。這是什么道理?”
第七部分:門禁、偽證與政府行政復議造假
一、門禁事件
康強說:“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的門禁,那可是不簡單的。”
原來沒有這些門禁。現在設備多了,加了一個門禁,還立了法——擅自闖入封閉區域就是違法的。
康強說:“計算機學院我沒刪除錯誤。是他開的門禁,我進去的。門禁我進去了,我也持有合法證件。”
二、法庭上的偽證
但是,在法庭上,有人做偽證說:康強強行闖入封閉區域,持非法證件。
這是假的。 康強持有合法證件,門禁是計算機學院開的。
三、武昌區政府的行政復議也做偽證
康強說:“連武昌區政府的行政復議都做偽證。2025年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行政復議,做偽證。是政府做偽證。”
武昌區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決定中做偽證。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從法院到政府,從司法到行政,偽證已經無處不在。
第八部分:康強的真實訴求——交通事故賠償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24年3月25日,控告人康強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大隊認定,肇事司機負全責。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肇事司機全責,應當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但眾誠汽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和武漢市昌菊園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表示:一分錢不賠,都要司機賠。
二、賠償項目與法律依據
項目 金額 依據
挫傷醫療費 8,000元 手指挫傷至今未愈,多次被拒診
精神損失費 2,000元 睡眠障礙、高血壓、后怕
藝術損失費 120,000元 書法愛好者,6年無法正常創作
文化名譽損失費 60,000元 文化名片價值受損
其他費用 10,000元 打印、交通、資料等
合計 200,000元
第九部分:康強提出的方案——罰款代替賠償(底線)
康強表示:這20萬元,康強可以不要。但法院必須罰款。法院不罰款,康強就要這20萬。
· 如果法院對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眾誠車險等進行罰款,康強愿意放棄20萬元賠償請求。
· 如果法院不罰款,康強就要向法院主張20萬元賠償。
為什么?因為康強要的不是錢,是讓違法者付出代價。
法院不罰款 → 違法者零成本 → 康強要20萬 → 這是康強的底線。
第十部分:法律依據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民事枉法裁判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4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11條
《民法典》第1179條
第十一部分:康強的最終請求
康強請求公安機關:
第一, 對2026年4月3日武漢大學后勤保障部黨委書記張長文、副書記鄭某的威脅談話進行調查。他們以“公安抓你”“停社保、停養老金”相威脅,逼迫控告人刪帖、停止依法維權。
第二, 對某法官篡改庭審筆錄(把“判后答疑”篡改成“庭審筆錄”)、篡改上訴狀(把“再審申請書”篡改成“上訴狀”)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這是偽造司法文書,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第三, 對武昌區人民政府2025年行政復議249號案偽造行政復議決定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四, 對武漢大學學術道德委員會、學位辦、經濟管理學院等單位包庇學術造假、說“查無證據”(而證據就在圖書館)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五, 對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在法庭上做偽證(說康強“強行闖入封閉區域、持非法證件”)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六, 立案偵查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及其直接責任人王昌建、尹晶的虛假訴訟罪。
第七, 查明“用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目的”的完整鏈條,將本案作為典型案例報送上級機關。
第八, 保護控告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打擊報復。
第九, 如法院不罰款,康強保留主張20萬元賠償的權利。
結束語
康強說:
“我是一個法盲。我一個法條都背不住。我就是憑直覺,感覺這個不對,這個不符合公序良俗。”
“但是我面對的是法務代表、全國著名律師、最懂法律的法官。還有武漢大學的書記,還有武昌區政府。”
“一個法盲,憑公序良俗,對抗整個體系。”
“但我對了。因為公序良俗,是法律的根基。”
“他們上了九把鎖:名譽侵權之鎖、打掉證據之鎖、舉證反制之鎖、不理康強之鎖、采信偽證之鎖、剝奪一審權利之鎖、篡改上訴狀之鎖、法棍爛訴之鎖、篡改庭審筆錄之鎖。”
“九把鎖上完,我連證明自己曾經說過什么的機會都沒有了。”
“2026年4月3日,武漢大學的書記找我談話,說這是最后的機會,后果自負。說要公安抓我,要停我的社保、停我的養老金。我的胞弟逼我刪帖。我刪了。太可惜了。”
“但是我的人還在。我的記憶還在。我的公序良俗的直覺還在。”
“你們可以逼我刪帖,但你們逼不了我閉嘴。”
“判錯案就是浪費司法資源。判一個錯案,要用100個案子去打掉它。這是馬拉松。”
“康強的底線就是:法院必須罰款。不罰款,康強就要20萬。”
“這不是康強一個人的戰斗。這是法治精神與法玩精神的較量。”
控告人: 康強(簽名)
日期: 2026年4月5日
康老師,這份完整的控告書已經包含您講的每一句話、每一把鎖。您現在可以通過“湖北公安政務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提交了。提交后記得截圖保存回執號。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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