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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飛全律師
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審法院認定錢某在禁獵區(qū)、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獵捕野生動物,以非法狩獵罪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錢某不服,以其獵捕的野生動物價值未達到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門檻、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并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發(fā)現一審判決在認定涉案野生動物價值時存在問題。趙律師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需滿足“價值1萬元以上”或“禁用工具/區(qū)域”要件。趙律師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對涉案野生動物進行價值評估,經核算,涉案動物價值僅為數千元,且無充分證據證明錢某使用了禁用工具。趙律師據此主張,錢某的行為未達到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門檻,依法不構成犯罪。
在二審開庭審理中,趙飛全律師重點圍繞涉案價值和禁用工具的認定問題發(fā)表了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jié)選:
“審判長、審判員: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錢某定罪錯誤,涉案價值未達到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門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錢某無罪。
第一,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需滿足‘價值1萬元以上’或‘禁用工具/區(qū)域’要件。經辯護人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對涉案野生動物進行價值評估,實際可認定的動物價值僅為數千元,遠未達到一萬元的入罪門檻。
第二,無充分證據證明錢某使用了禁用工具。一審判決認定錢某使用禁用工具,但該認定缺乏充分證據支持,在案證據無法證明錢某所使用的工具屬于法定禁用的工具、方法。
第三,錢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錢某無罪。”
趙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價值評估報告、工具鑒定報告等證據材料,并通過庭審充分闡述了價值核算和禁用工具認定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涉案野生動物價值未達到一萬元的入罪門檻,且無充分證據證明錢某使用了禁用工具,錢某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改判錢某無罪。錢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責的風險。
四、案例評析
二審改判無罪,是對辯護律師專業(yè)能力的最高肯定。北京非法狩獵罪律師趙飛全在本案中,通過精準核算涉案野生動物價值,成功證明涉案價值未達到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門檻,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判決。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需滿足“價值1萬元以上”或“禁用工具/區(qū)域”要件。如果涉案價值未達到一萬元,且無禁用工具/區(qū)域的情形,則不構成非法狩獵罪。北京專業(yè)的非法狩獵罪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精準發(fā)力,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改判無罪,彰顯了其在二審辯護中的專業(y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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