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臺江區五一南路213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5被告人許某某因瑣事與鄭某某發生爭執,鄭某某從雜物間拿起一把菜刀,許某某拿起一把椅子與其對峙互毆,許某某逃跑后,鄭某某仍追趕。在互毆中,導致鄭某某大拇指離斷,經鑒定為傷殘十級。
二、辯護意見
本律師接手該案后,依法會見了被告人,查閱卷宗和相關案例,提出了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經傳喚即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逃跑后,鄭某某仍然追趕,被告人反抗導致鄭某某受傷,系正當防衛只是過當而已。
三、一審判決
臺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經傳喚就到案,并能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依法給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周興芳提出被告人系防衛過當,建議給予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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