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楊力,以下內容來自“海上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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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智慧司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矛盾糾紛源頭治理研究基地主任,國際亞太歐洲法學院聯盟聯合創始人、秘書長。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人工智能作為驅動這場深刻變革的核心技術力量,與我國司法工作的融合早已超越了概念探討,進入規模化應用的新階段。隨著人工智能在全球司法領域的滲透,這也成為各國司法面臨的課題,從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下稱《中國意見》),到202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行《法院與法庭人工智能使用指南》(下稱《聯合國指南》),國內外綱領性文件的相繼出臺,為推動人工智能司法實現數字正義提供了框架。
中國實踐對全球司法人工智能發展的
引領貢獻
中國司法人工智能的發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伴隨智慧法院建設向數字法院建設發展的浪潮,經歷從事務處理輔助向審判主業滲透應用,再到規范體系建設的漸進過程。無論在人工智能的司法應用場景,還是在人工智能司法的規范化上,中國實踐的前瞻性、先進性和系統性都對全球司法人工智能發展做出了引領貢獻。
在應用廣度深度上,中國實踐已形成覆蓋司法活動全流程、多層次的智能輔助體系。《聯合國指南》從司法機關和司法從業者角度,列舉文檔檢索、翻譯轉錄、判斷預測、糾紛解決等“感知智能”的工具輔助應用,旨在為各國法院提供廣泛的參考選項。《中國意見》作為司法人工智能發展的重要文件,表明中國實踐已進一步拓展到全流程輔助辦案(如智能證據審查與指引、法律法規和類案精準推送、全案由裁判輔助分析、法律文書自動生成與校驗)、輔助司法管理(如案件偏離度預警、終本案件自動核查、司法行為智能巡查、廉潔風險動態監測)、服務社會治理(如在線調解咨詢、訴訟風險評估、社會矛盾預警、輔助政府決策)等“認知智能”的全景式賦能。可見,中國實踐不僅關注人工智能的司法事務性輔助,更強調技術對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全方位重塑,體現了中國將人工智能嵌入“智慧司法”建設的系統思維。
在規范建設上,中國實踐展現了對人工智能司法的超前布局和整體規劃優勢。相較于2025年才推出的《聯合國指南》,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22年就出臺了系統性的司法政策文件。在內容上,《聯合國指南》定位于倡議性、指引性文件,主要作用是提供發展框架、倡導最佳實踐、鼓勵各國本土化,其實施主要依靠成員國的自愿采納、國際組織項目支持及推廣培訓。而《中國意見》不僅設定2030年“建成具有規則引領和應用示范效應的體系”的清晰時間表,而且以司法數據中臺、數字法院大腦為核心,部署基礎設施建設,尤其強調在司法大模型、可解釋推理模型等人工智能司法關鍵技術上推動實現突破性創新,為下一代司法人工智能的泛在化應用奠定基礎,展現了將發展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戰略決心。該意見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約束力,實施路徑體現了強大的系統推進能力與資源整合特征。
中國司法人工智能發展的
核心理念與倫理原則
比較國內外兩份綱領性文件,不僅彰顯中國實踐對全球司法人工智能發展的引領,更能揭示國際共識與中國特色的交匯點,為高水平推動全球司法人工智能治理貢獻關鍵性的“中國方案”。
《聯合國指南》確立了包括 15 項內容的通用原則體系,核心理念可歸納為以人權為中心(保護基本人權與尊嚴)、安全可靠(安全性、準確性、可靠性)、透明負責(可解釋性、可審計性、透明度、問責制)、人類主導(人類監督、輔助性定位)以及包容治理(多方參與、公平無歧視)。這套原則汲取了全球160多個國家的經驗,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司法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普遍關切,其重要貢獻是提供一個最大公約數式的倫理底線框架。
《中國意見》則提出了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輔助審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五項基本原則,內涵與《聯合國指南》高度契合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深化。比如,安全合法原則將“總體國家安全觀”置于首位,超越了數據合規與個人信息保護的一般性要求,明確將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與國家安全、網絡主權深度綁定;公平公正原則不僅強調技術無歧視,更具體指出要結合“司法為民”“充分照顧困難群體、特殊群體”等,賦予技術更深的社會治理內涵;輔助審判原則與“人類監督”一脈相承,但表述更為清晰,“無論技術發展到何種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透明可信原則除了對應可解釋性、可審計性等,同時強調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全過程”,使技術可信賴的標準與中國社會的價值評判體系相統一;公序良俗原則是一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原則,要求司法人工智能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倫理,并建立了相應的風險管控與責任查究機制。
《中國意見》與《聯合國指南》在核心理念上高度一致,反映了人工智能時代司法文明發展的方向。而《中國意見》的獨特性在于將全球共識與中國國情、法治道路和司法實踐相結合,突出表現為:一是以高級別司法文件形式系統、鮮明地確立這些原則,并設立司法人工智能倫理委員會等組織化、常態化機制推動原則落地,為全球人工智能司法治理樹立了國家實踐的典型;二是構建了人工智能司法從原則、目標、場景、建設到保障的閉環,為全球提供了大規模、深層次智能應用的中國場景、中國數據;三是將技術治理深度融入國家總體安全觀和社會主流價值,開創了兼具技術理性、政治智慧與社會責任的高水平治理模式。
邁向以人為本、可信可控的
人工智能司法新時代
全球司法人工智能發展規則仍在形成之中,確立并恪守清晰、堅定的核心理念和倫理原則,乃是確保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行穩致遠的“壓艙石”。隨著“十五五”期間政法工作數字化平臺建設的全面推進,以及大模型等技術的突破,人工智能必然更深刻融入我國司法過程,但也會面臨兩大挑戰。
一個挑戰是,如何應對司法人工智能對法官、當事人訴訟角色和互動模式的結構性重塑?當事人、律師、公訴人越來越多利用人工智能提供證據分析、案例檢索、預測模型、策略模擬,使起訴更精準高效,也會形成對弱勢一方的降維打擊,加劇訴辯結構性失衡的風險,還可能由于過度依賴人工智能,造成對虛構法條、案例等生成結果的濫用。所以,法院需要在確保自身人工智能的中立性和權威性基礎上,更多提供智能司法援助,恢復訴訟權利平等,讓數字正義成為普惠性的正義;同時,要求當事人、律師、公訴人在提交的法律文書、論證意見中披露人工智能使用的程度,并由法院負責對人工智能的生成結果進行真實性驗證,做到結果的可預期、可信賴。
另一挑戰在于,如何讓司法人工智能在最具人性特質的價值判斷和社會效果實現自主平衡?當前,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仍是處理“確定性”或“高概率”問題的得力助手,對司法活動中大量存在的“模糊性”“裁量性”和“價值判斷”問題作用依然有限。特別是基于深度學習的復雜模型,其決策邏輯往往難以解釋,這與司法活動要求的說理透明、裁決可信形成張力。正是因此,人工智能不可替代法官裁判被視為不可逾越的紅線,需要強調任何司法判斷必須由法官在親歷審理和獨立作出,并在技術上大力研發可解釋人工智能,在制度上探索建立人工智能輔助司法活動的記錄、說明和備案規則,讓算法黑箱在司法陽光下變得透明,讓當事人和公眾理解并信任智能輔助的司法過程。
面對以上挑戰,亟需構建以人為本、可信可控的司法智能生態。首先,建設高水平的全國一體化司法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建立統一的司法數據詞典、數據采集清洗標準、數據質量管理規范,解決當前數據定義模糊、格式不一問題。基于此,確立全國司法知識圖譜構建的核心地位,將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司法判例、司法規范性文件等通過建模進行結構化表示,形成機器可理解、可推理的法律知識底座,建立知識自動抽取、沖突消解和版本迭代機制,以及面向司法場景的大模型、多模態的司法信息理解、可解釋的司法推理算法等領域推動關鍵技術攻關。
其次,進一步健全司法人工智能的全生命周期治理規則。建立司法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準入評估制度,明確在司法系統部署的人工智能必須通過性能測試、公平審計、合規審查和安全驗證;推動算法影響評價與備案制度,對審判輔助功能的算法,要求開發方提供可解釋性報告,說明其訓練數據、核心邏輯、潛在偏差和解決方案,并向監管機構完成備案;探索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留痕和說明規則,要求司法人員對參考了人工智能生成結論的情況作必要記載和說明。
再次,以司法為民為中心促進人工智能司法的普惠包容。消除數字鴻溝,實現司法服務的無障礙觸達,推動人工智能司法的的適老化和無障礙的司法智能服務界面,絕不讓任何一位群眾因技術門檻而無法接近司法;降低正義成本,建立全流程智能輔助體系,在立案前利用人工智能對案件進行風險畫像和結果預判,引導當事人選擇低成本的解紛方式;開發針對普通人的人工智能法律助手,指導當事人如何收集證據和進行陳述,降低對昂貴法律服務的依賴。
最后,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國際對話,貢獻中國智慧。中國在司法人工智能的應用規模、頂層設計、規范先行等維度上,已經走在世界前列。下一步應當主動在聯合國、世界司法峰會等多邊平臺,分享中國在堅持人類監督、保障公平公正、融入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的實踐經驗,積極參與并引導全球人工智能司法的倫理原則細化、風險管理實操、技術標準制定,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全球司法人工智能發展治理新秩序,為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貢獻中國力量。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報》2026年3月16日B1版“法治論苑”。本號所發內容僅供學習、交流之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或機構所有,若涉及版權問題,煩請留言聯系,我們將第一時間更正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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