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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彭燕律師代理原告,精準把握合同效力、欠款金額、利息損失等爭議焦點。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支持原告本息訴求,為當事人挽回損失,揭示親友借貸法律風險。
"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迷局
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是否導致合同無效是核心爭議之一。彭燕律師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敏銳地意識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情形的關鍵。原告從支付寶花唄等持牌金融平臺借款后轉貸給被告,這一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金融信貸秩序。彭燕律師準確指出,即便原告未從中賺取利息差價,只要存在“從金融機構借款后轉貸”的行為,合同就可能無效,打破了“無牟利則不無效”的誤區。
欠款金額的精準計算
原告主張的65864.4元本息與被告主張的“欠付本金52069元”形成了鮮明對比。彭燕律師嚴謹地分析案件事實,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關于合同無效后果的規定,明確被告應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本金。在扣除被告已償還的91831元后,剩余本金52069元需返還原告。對于利息部分,律師充分論證原告向金融平臺支付的13791.64元利息屬于“實際損失”,因為原告本無借款需求,是因被告請求轉貸才產生利息負擔,且被告對合同無效存在主要過錯。
利息損失的合理主張
合同無效后,原告向金融平臺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被告賠償是另一個關鍵問題。彭燕律師結合原告實際損失金額、被告過錯程度及已還款情況,有力地主張被告應承擔合理的利息損失。最終法院支持的本息總額65854.4元,本質是“剩余本金+合理利息損失”的合計,與原告訴請基本一致。同時,法院未采納被告“無償付能力”的主張,明確“償付能力不足”并非免除債務的法定事由。
彭燕律師在這起案件中,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嚴謹的分析能力,精準把握案件爭議焦點,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專業創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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