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74歲老太殺害73歲老太并藏尸”案迎來新進展。4月14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被害人女兒毛女士處獲悉,該案在當天宣判,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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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報道,該案發(fā)生于2025年3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搬走被害人家柴火時被發(fā)現(xiàn),后來兩人吵起來。起訴書顯示,曾某某左手控制住被害人雙手,右手撿起石頭朝被害人太陽穴位置連砸十余次,直到被害人沒有了動靜。經法醫(yī)鑒定,不排除被害人被鈍器多次擊打頭面部導致顱腦損傷而死亡。毛女士稱,由于尸體掩埋地出現(xiàn)異味,其母親遺體于3月30日才被發(fā)現(xiàn)。后來,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時年74歲的曾某某提起公訴。同時,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希望被告人曾某某得到嚴懲。
同年11月19日,該案在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擇期宣判。
由于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為高齡老人,且作案手段殘忍,該案量刑引發(fā)了公眾的廣泛討論。針對法院為何判處“死緩”而非“死刑立即執(zhí)行”,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凱在接受現(xiàn)代快報記者采訪時進行了專業(yè)解讀。
陳凱指出,本案的量刑核心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老年人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原則上不適用死刑。
“此案的被告年事已高,在2026年4月宣判時,曾某某已接近或達到76歲,屬于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情形。”陳凱分析道,雖然法律規(guī)定若“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可作為死刑適用的例外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需綜合考量被告人的年齡、刑事責任能力以及社會危害性。
陳凱表示,“若不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大概率判不了死刑立即執(zhí)行,所以作出死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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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韓振
來源 | 現(xiàn)代快報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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