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房屋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然而房屋因大風導致受損后,保險公司卻以鋼架房未在承保范圍為由拒絕理賠。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4年3月,原告尹某通過村委會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農村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標的為尹某戶的正房、廂房。2024年5月,由于大風原因,尹某的房屋正房瓦片、椽子、廂房的墻體及鋼架房受損。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賠付了尹某正房及廂房損失2萬元,但認為公司在合同上已通過加粗字體對承保范圍(僅限磚木結構正房、廂房)進行提示,且尹某的鋼架房無合法產權證明,屬違章建筑,公司拒絕賠付。為此,尹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僅對合同文本加粗不足以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村委會作為代辦投保的中間方,其知曉合同內容不能等同于保險公司已向實際投保人尹某進行充分告知。此外,從本案實際情況看,該鋼架房位于原告尹某院子上方,且與正房及廂房相連,連結緊密,形成統一的整體,原告有合理正當理由認為該鋼架房包含在保險范圍內。庭審中,保險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鋼架房屬于違章建筑,故案涉鋼架房應當屬于保險范圍,該賠償事由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內容,對原告主張的被告應當對其損失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尹某保險金1.2萬元。
釋法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提示說明義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對免責條款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同時,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在接受投保時負有對保險標的進行審慎審查的義務。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明知或應知農村房屋可能缺乏完備的產權證明,卻仍接受投保并收取保費,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又以鋼架房無合法產權證明為由拒絕賠付,該行為違背了保險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
此外,對于通過村委會等集體方式投保的農戶,也應當增強風險意識,核實自身所投保財產是否被完整、準確地列入保險清單,仔細閱讀保險條款。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李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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