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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問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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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參加培訓,往返是按差旅費報銷
還是按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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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比如說3.29-3.30去外市參加培訓,3.29去,3.30回,那么這兩天領取的伙食補助是按差旅費報銷還是按培訓費?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第三十條明確,“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因此,往返培訓地點途中的伙食補助應按差旅費報銷。
熱門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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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報銷并同時領取當天的交通補助80元
是否屬于“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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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財辦行〔2014〕90號)“出差乘坐飛機的,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實行包干辦法,按出差自然天數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請問如何理解“參照本辦法執行”?是否不得違背任何其中一條的規定?
如果一家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也未進行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的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可以報銷往返駐地和機場、火車站的出租車費并同時領取當天的交通補助80元是否屬于“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違規行為?或者該事業單位有權限制定此類規定?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即,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實事求是、厲行節約的原則參考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原則上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基本管理規定等應保持協調一致。
按照規定,出差時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感謝您對財政行政政法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熱門問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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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入賬標準是否要同時
滿足金額標準和使用年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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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入賬標準是否要同時滿足金額標準和使用年限標準?
答 :您好!感謝您對會計管理工作的關注與支持。關于您所提出的問題,我們的答復意見如下: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第二條,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熱門問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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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員在包含早中晚三餐的賓館住宿且未超住宿費標準,是否可再按財政部
規定的每人每日伙食費定額領取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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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差人員所住賓館房費包含早中晚三餐,即賓館對早中晚三餐不單獨計價開票,僅開具住宿費發票,每日住宿費標準均未超過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宿費標準。請問,出差人員在包含早中晚三餐的賓館住宿,且賓館開具房費發票金額未超過財政部標準,出差人員是否可再按財政部規定的每人每日伙食費定額領取伙食費?
答:《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明確規定“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發生的房租費用,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辦法中規定的住宿費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地出差發生住宿費用的報銷上限。
關于您反映的問題,應根據差旅費管理辦法、具體操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綜合研判,建議向本單位財務部門咨詢。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熱門問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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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
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
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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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領導您好,《關于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20】5號)第二條嚴控向實有資金賬戶轉賬中提到:“(四)除下列情形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3.暫不能通過零余額賬戶委托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水費、電費、取暖費等”。請問,年初預算前下達前(1-3月),我單位已通過實有資金賬戶委托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是否可以在當年預算批復下達后(預計4月)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對于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以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的情形,資金劃轉時間是否有具體要求?
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嚴控預算單位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轉款。正式預算下達前,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已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登錄部分預算指標,用于滿足預算單位年初資金支付需求。預算單位可以使用上述預算指標,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社會保險繳費委托收款,無需通過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辦理社會保險繳費。
來源:財政部
編輯: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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