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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以法治護航城市更新 守護三晉非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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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曹英■王玲云

近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城市更新條例》和《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兩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4月1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制定背景、社會意義、內容和特點進行權威解讀,回應社會關切。

法治賦能城市有機更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可持續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規。近年來,山西省多地推進老舊小區改造、舊廠區轉型、歷史街區修復工作,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也暴露出城市更新范圍不明確、部門職責劃分不清晰、資金籌措機制不健全、群眾參與渠道不順暢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回應。

《山西省城市更新條例》共6章42條,主要分為城市更新規劃、城市更新實施、保障措施、監督管理四方面內容,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更新規劃方面,突出規劃引領作用,明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在城市更新實施方面明確了城市更新的實施要求,涵蓋危險住房改造、老舊廠區盤活、城中村改造等11個方面。保障措施方面,聚焦城市更新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從政策、資金、土地、技術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障。監督管理方面,明確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后期運營的監督職責,加強國有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保障公眾合法權益。

立法護航非遺永續傳承

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厚重多彩,該省歷屆人大常委會都很重視非遺工作,2012年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是全國較早出臺的省份之一。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將地域特色、文化基因、歷史文脈融入文化強省建設的現實需求,原《條例》已不能適應該省非遺工作發展需要。修訂后的《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共三十六條,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只規定確實需要、條件成熟的制度,將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內容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增加了黨中央明確要求的非遺工作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工作方針的相關條款。二是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非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提高工作系統化、科學化水平。三是明確重點保護項目,要求縣級以上文旅部門要對戲曲、民歌、鼓樂等體現三晉文化特色的非遺項目意義重點保護,進一步彰顯法規地方特色。四是做好開發利用工作,鼓勵依托景區、度假區、休閑街區、鄉村旅游重點村鎮建設非遺特色景區,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遺與旅游融合品牌。五是守好開發利用底線,在鼓勵活化利用的同時,增加原則性限制條款,要求開發和利用非遺時,應當尊重其文化內涵和表現形式,不得有歪曲、貶損等行為,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為非遺傳承健康發展提供法治護航。

圖片來源: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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