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柯蓉律師
編輯 | 秦酒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簡稱“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二”),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作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配套規定,在反腐方面,進一步明確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定罪量刑標準,完善斡旋受賄、介紹賄賂認定規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
此新規一出,醫藥行業作為反腐高壓行業,有何影響?筆者認為,本次司法解釋對醫藥行業商業賄賂進行了全方位狙擊。
01
以單位為主體行賄,處罰更輕?
行不通了
為了實現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平衡,打擊行賄犯罪,2024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單位行賄罪進行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將最高法定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
行賄罪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在單位行賄罪修改之前,單位行賄罪最高法定刑僅為五年。
我們假設一個場景:某醫藥公司老總向醫院領導行賄20萬元,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為了獲得輕判,部分犯罪行為傾向于包裝成單位行賄罪。《刑法修正案(十二)》實施之后,無論行賄主體被認定為單位或者個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后處罰
單位行賄罪: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增加“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將最高法定刑從五年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
而此次的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二中,更加明確了食品藥品、醫療行業行賄案件的量刑區間,在普通案件的基礎上,不同檔的法定刑都對涉案金額進行了下調,顯示了國家打擊醫藥領域賄賂的決心。
單位行賄罪法定刑
普通案件
醫藥行業案件
情節嚴重
20萬以上
10——20萬
情節特別嚴重
200萬以上
100——200萬
02
行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
進一步明確
同時,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二中第16條中,從“決策形成”和“利益歸屬”兩個方面,明確了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區分,以對單位行賄罪進行嚴格限定。即只有行賄的決策是集體決定或者實際控制人、主管人員決定,并且利益歸屬于單位的,才認定行賄主體為單位。
我們假設兩個常見的場景:
如果某醫藥公司的股東以公司為外殼,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嚴重混同,實際行賄違法收益皆通過公司的外殼直接流向個人,則認定個人為主體進行行賄。
如果某醫藥公司的醫藥代表向某科主任行賄,以獲取藥品銷售的利益,行賄款項以差旅費的形式經公司報銷,行賄主體認定為個人還是公司?
該類案件中藥品銷售利益一方面歸屬于銷售個人的提成,一方面歸屬于公司利潤。因此該類案件的關鍵一般是確認行賄決策是否由公司作出,以及行賄事實公司層面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在實踐中,需要結合公司各個銷售層級人員的陳述和溝通記錄、公司內部是否有反醫藥商業賄賂的制度、公司是否有學術推廣來支持銷售量的增長、公司銷量目標是否合理、公司報銷制度是否合理等各方面來綜合判定。
03
對醫院行賄,處罰更輕?
我們假設:既然不管以個人還是單位為主體對醫院領導行賄,都可能面臨嚴格的刑事處罰,那如果另辟蹊徑,不對個人行賄,對醫院行賄呢?有一個罪名,叫“對單位行賄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對單位行賄罪”的最高法定刑亦進行了提高,增加了“情節嚴重”情形,將最高法定刑從三年提高至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后處罰
對單位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增加“情節嚴重”情形,將最高法定刑從三年提升至七年有期徒刑。
同樣,在涉案金額上,《解釋二》也對醫藥行業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額外關注”:
對單位行賄罪
普通案件
醫藥行業案件
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行賄,20萬以上
單位行賄,40萬以上
個人行賄,10-20萬
單位行賄,20-40萬
情節嚴重
個人行賄,200萬以上
單位行賄,400萬以上
個人行賄,100-200萬
單位行賄,200-400萬
04
以單位為主體受賄,罪行更輕?
我們再假設一個場景:對于受賄一方來說,在持續多年的醫藥反腐浪潮中,行業主體已經深知個人受賄風險巨大,那醫院為主體受賄呢?
《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單位受賄罪的最高法定刑亦進行了提高,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將最高法定刑提升從五年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后處罰
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將最高法定刑從五年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
而此次的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二中,把單位受賄罪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立為20萬元,但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作為在10-20萬之間作為刑事案件進行處罰的特殊情形,并以“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作為降低涉案金額進行刑事處罰的兜底情形。
假設某醫院收受某醫藥公司18萬元賄賂,開具該企業自費藥2萬盒,雖不涉及醫保類案件,但筆者認為,雖受賄金額不及20萬,司法機關可以利用司法解釋中以上兩種情形的規定進行匹配,該醫院有刑事處罰的風險。
05
介紹賄賂和斡旋賄賂
統一爭議,強力打擊
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二第3條,對介紹賄賂罪的認定規則進行了明確,并且為醫藥類案件降低涉案金額進行處罰,設定可以匹配的情形,即“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介紹賄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普通自然人即可構成該罪名的主體。
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二第13條和14條,對斡旋受賄的相關情形進行了明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收受請托人財物,向請托人承諾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涉嫌受賄罪。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轉達請托事項,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除了以上五點,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二第8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即賄賂醫生)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定罪量刑。
綜上,本次司法解釋的發布跟醫藥行業商業賄賂關系密切,從行賄、介紹或者斡旋賄賂、受賄全鏈條切斷醫藥行業商業賄賂,涵蓋了單位、個人多個行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各個受賄主體,并為醫藥行業商業賄賂刑事案件查處金額的降低設定了專門條款,彰顯了國家在打擊醫藥行業商業賄賂上的堅定信念,值得醫藥行業的各類主體關注并引以為戒。
本文作者:柯蓉律師,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陽區律協醫藥委委員,聯系方式:18810567527。
內容溝通:微信 nrzx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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