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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司法實踐研究》的分享時,答疑環節中有同行問了幾個關于“虛增業績而虛開”的問題,因為我確實沒有辦過“虛增業績而虛開”的案件,所以沒有當場下定論.
回去之后我研究了一下,覺得這幾個問題還挺有意思的,于是在公眾號上與大家做個分享和討論。
問題一:虛增業績而對外虛開發票,不就發票進行繳稅,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回答是不構成,因為《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只要沒有抵扣,就不存在“因抵扣而造成的稅款損失”。
但是,如果虛開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可能會構成虛開發票罪。
我在講座的過程中不記得了《解釋》中已經明確規定了“ 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 ”,以為還是籠統的規定“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但是回過頭來看,即便是規定“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我們仍然不能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第33號公告)中規定的虛開方補繳稅款義務,來認定國家存在稅款損失,因為33號公告的立法初衷并不在于“彌補損失”,而在于“預防損失”,大致可以理解為 “只要你開票沒繳稅,我就先給你記上一筆補繳義務。萬一哪天下游拿去抵扣了,我至少能證明你是有補繳責任的”。這與“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完全是兩回事。
問題二:有沒有可能通過事前準備好用于融資、貸款、上市審查等文件,一旦被查,就以“融資、貸款、上市”為借口,對虛開指控進行抗辯?(相當于鉆《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法律漏洞)。
理論上可行,如果司法機關確實因為先前準備的融資、貸款、上市審查文件,認定存在融資、貸款、上市活動,且確實沒有發生抵扣,則可能會出罪。
但現實中,想要鉆這種法律漏洞的可行性,或者說必要性并不高。
第一,準備完備的、能被認可的融資、貸款、上市審查文件是需要成本的,公司業務越大,成本越高。而且為了滿足持續虛開的目的,這些文件可能不是準備一份兩份,而是需要長年累月地進行準備,以解釋“有融資、貸款、上市業務”。
第二,從必要性角度來說,零星的、少量的虛開發票,而且還不進行抵扣,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一般也不會被抓包,甚至不會推送風險疑點。如果大量開具發票但不完稅,只要不用于抵扣,本質上就是“自己開給自己用來玩”。
第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核心作用就是抵扣,只要抵扣就必然意味著應收稅款的減損,只要有應收稅款的減損且上游未完稅,就必然意味著“國家稅款損失”,因此第十條第二款的“法律漏洞”實際上也沒法鉆——除非開票公司每張發票都完稅,但問題是,這樣做的成本也很高,以至于完全沒有必要這么做。
第四,虛構融資、貸款、上市審查,如果是小公司作為行為主體,能在不完稅的情況下虛開的票額有限,如果行為主體是大公司,那么負責這個事情的人肯定不僅僅是一個人,那么經偵只需要將幾個嫌疑人分開提審,通過囚徒困境的提審方法很快就能夠提審出“真實目的”;
第五,最重要的一點,到底算不算“ 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 ”,裁判權不在嫌疑人手中,也不在律師手中,在司法機關手中。
最后總結:
最好的合規(或者稅籌),不是跟主管部門、司法機關battle,不是鉆法律漏洞,而是不越打擊紅線,不被監管關注,這要求業務人員掌握政策尺度,熟悉操作業務。
感謝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感謝今晚來捧場的各位小伙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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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廣東知恒(前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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