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萍在丈夫趙某光去世后發現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車輛并登記于郭某名下,張某萍認為配偶趙某光與郭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且購買車輛贈與郭某的行為是趙曉光在與張某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私自處分。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萍將郭某訴至德惠法院,要求其返還案涉車輛。
裁判結果
庭審中法院查明,張某萍提供的趙某光的聊天及轉賬記錄雖然能夠證明趙某光微信方式聯系汽車銷售公司,并且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賬戶轉購車款100000元,但郭某亦通過微信方式與汽車銷售公司溝通購買案涉車輛事宜,且案涉車輛登記在郭某名下,購車款項中大部分由郭某弟弟支付,并非趙某光全額出資。同時,趙某光與郭某之間存在長期、頻繁的經濟往來,趙某光支付100000元車款的性質也無法確定。此外,張某萍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趙某光與郭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也無法證實雙方就案涉車輛成立贈與合同關系。
綜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張某萍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有三項關鍵事實均處于真偽不明狀態:一是車輛主要由郭某弟弟出資,并非趙某光全額支付;二是雙方長期存在頻繁經濟往來,趙某光所付10萬元的性質無法確認為贈與;三是無證據證明趙某光與郭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張某萍未能就“擅自贈與”這一核心主張完成舉證責任,故其要求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王欣婷 李軒)
來源:德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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