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在海南,一起由借據(jù)引發(fā)的冤案迎來第二次開庭(案情背景詳見《》一文)。庭前會議上,法官明確表示,本次開庭并非恢復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而是擬將此前程序全部推倒重來,給出的理由看似合理——合議庭成員發(fā)生變更。
然而細究之下卻疑點重重:第一次開庭結束時,庭審筆錄末頁已明確載明“本案庭審結束,擇日宣判,宣判時間另行通知”。本案時隔一年未予評議(法官對此語焉不詳,姑且做未予評議的結論),難道僅因合議庭成員變更,就必須推翻已完成的庭審、重新開庭評議后方可作出判決?合議庭成員變更,是否必然導致此前庭審程序與結果歸于無效?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依照法定程序,本案早該完成評議。按照類案裁判和知情人士隱晦透露,均是無罪結果。既然如此,試問,一個明顯無罪的案件,何須二次開庭?莫非,無罪本就不是本案的應有結果,必須反復開庭、持久拖延,直至“湊”出某個預設的結論為止?
0 1
民事勝訴、虛構詐騙
通俗而言,本案事實十分清晰:
被告人劉小白為投資開發(fā)被害單位名下房地產項目,通過受讓股權取得項目開發(fā)權,并被聘任為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嚴澤勝此前曾投資劉小白其他項目,尚有2100萬元投資款未予返還。2010年,二人協(xié)商一致,將該筆款項投入案涉項目,并出具借條明確約定:該款項轉為項目借款,月息三分,由總經理劉小白簽字確認。其后,該筆款項經由劉小白實際控制的公司轉入被害單位賬戶。彼時被害單位仍由朱某貴實際掌控,因無法加蓋單位公章,相關手續(xù)未能完善。
2015年,朱某貴為將劉小白徹底排擠出項目,向仲裁委行賄,通過仲裁裁決強行將劉小白踢出局,其為項目投入的數(shù)億元資金血本無歸。
嚴澤勝的債權至此徹底落空,被害單位亦無任何還款意愿。其多次向朱某貴催討無果,忍無可忍之下,于2019年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該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審判決支持嚴澤勝主要訴訟請求;被害單位及朱某貴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后被害單位仍不死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亦被依法駁回,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
然而,就在嚴澤勝與被害單位協(xié)商簽訂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之際,朱某貴一方反手報案,以詐騙罪追究嚴澤勝、劉小白刑事責任,一場本已塵埃落定的民事糾紛,驟然淪為刑事案件。至此,勝訴者反而“有罪”,敗訴者反而“有理”。
0 2
信訪立案,程序錯亂
據(jù)悉,本案朱某貴曾向湖北鄂州報案,在得知不予受理的情況下毅然決然將目光轉向毫不相關的海南省,以“信訪”形式報案后,海南省公安廳在無任何信訪材料的情況下將本案指定瓊海市公安局管轄。管轄權從何而來?直到庭審結束后筆者也沒想明白。不僅對于管轄權沒想明白,對報案時間線也沒有捋清楚:海南省公安廳2023年10月7日指定瓊海市公安局管轄,10月8日瓊海市公安局受案,10月9日被害單位才“姍姍來遲”地報案,甚至是經偵總隊支隊長劉凌霄親自“上門服務”,待遇可謂是絕無僅有。
一次不存在的信訪,否定了一份三級法院二審生效的民事判決,撬動了一起不存在的刑事案件。
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該案由瓊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至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層層流轉,于是,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終結后,向海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間,被告人劉小白一直無法歸還對嚴澤勝的欠款本息,便偽造一份僅有其簽名、沒有被害單位蓋章、時間倒簽為2010年11月11日的“借據(jù)”。嚴澤勝以偽造的借據(jù)和終止項目合作協(xié)議,并兩張轉賬憑證,起訴被害單位返還本金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至案發(fā)前,被害單位被強制執(zhí)行5100萬元給嚴澤勝,嚴澤勝收到執(zhí)行款后,將其中1000萬轉給劉小白個人使用,其余由嚴澤勝償還借款和本人使用。
何其荒謬!
偵查機關已明確表示無法作出時間鑒定,所謂借據(jù)“倒簽”之說,本就無任何證據(jù)支撐,更完全違背常理——倒簽行為直接面臨訴訟時效失效的巨大風險,足以導致全盤敗訴。試問,倒簽的動機何在?僅有轉賬憑證與當事人自認,已然足以提起民事訴訟,何須刻意倒簽、自陷險境?
0 3
權利角力,據(jù)法力爭
本案一審于2025年4月14日開庭,控辯雙方歷經近兩周激烈交鋒,審判長重重敲下法槌,本應就此畫上句點。
鑒于辯護人在青海、天津等地多起同類案件中均取得無罪生效判決,審判長秉持公正審理之念、審慎研習之意,特意要求辯護人庭后提交相關判例。這本該是案件即將迎來轉機的明確信號,也是司法正義即將彰顯的有力預示。辯護人、被告人、家屬,乃至在場旁聽的每一位心懷正義的公民,無不滿懷焦灼與期盼,靜候一份依法有據(jù)、彰顯公正的判決。
2025年10月15日,辯護人向法官助理問詢案件進展,對方明確告知當日法官會議在研討本案;
10月17日,辯護人再次核實是否會二次開庭,得到的答復斬釘截鐵:不會;
10月19日,更是傳來令人振奮的消息:本案即將出結果。
可辯護人與被告人盼了一日又一日,整整等了一年之久,最終沒有等來任何判決,只等來了閱卷通知,和一紙突如其來的出庭通知書。
閱卷,閱的什么卷?閱的是違法補偵的卷,是公然挑戰(zhàn)法律“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規(guī)定的卷。開庭,開的是什么庭?是程序倒流的庭,是明目張膽無相關手續(xù)違反審限規(guī)定的庭。
一邊法院評議,一邊公安補偵。
2026年4月1日,本案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會議伊始,法官明確告知辯護人因為原審判長退休、合議庭成員更換,本案需要重新開庭。辯護人旋即發(fā)出直擊靈魂的連環(huán)問:本案是否已經評議?如未評議,為何延期不評議?如果已經評議,何須重新開庭?法院不知道審判長即將退休嗎?法院至今未曾正面回應。
會議中,辯護人以海口中院無管轄權為由提交《管轄權異議書》,以本案跨省、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廣泛為由申請庭審全程直播,并一并提交證人出庭、鑒定人出庭、被害人出庭、非法證據(jù)排除、公布合議庭成員名單等十余份法定申請,結果均被法院以各式理由一概搪塞、悉數(shù)駁回。
尤為荒唐的是,法院僅憑被害人朱某貴自稱赴香港治病,在未做任何核實、未出示任何證明的情況下,徑直駁回辯護人申請。雖說法律寬容體恤重病的被害人可以不出庭,但是沒有寬容一位行賄的人不被立案調查、限制出境。至于這位冤案的始作俑者如何行賄、有何影響,后文將逐一揭露。
終于,在四位辯護人不懈的堅持之下,法院同意不再重新開庭,只就新證據(jù)補充開庭。
在對抗違法辦案、洗雪沉冤的路上,那些本就該屬于我們的法定權利,從來不是等來的,而是在旁人眼中近乎“愚蠢的堅持”里,一寸寸、一次次,拼死爭來的。
![]()
小記:在去法院開庭的路上,會經過一條路,叫正義路。我想,這一定是某種預示,預示著本案一定會取得一個好的結果,所有的冤案都會取得一個好的結果。正義會實現(xiàn)的,一定會實現(xiàn)的。
海南島有正義路,誓除沉冤渡悲苦。世間自有守道人,瀝血不辭情不負。
(轉載自微信公眾號:犟驢說。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