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資訊 | PV-info
近日【光伏資訊】微信公眾號(PV-info)了解到,日前,婺源縣應急管理局公布《關于上海*力安裝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華*上饒正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部“9·19”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調查報告認定,2023年9月19日下午18時,上海*力安裝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華*上饒正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部作業人員在江西正*實業有限公司二期1號廠房A區、B區屋頂進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作業,拉交流電纜線固定滑輪的麻繩(麻繩固定在鋼架立柱上)斷裂,導致滑輪飛落砸中B區作業人員鄢聰,造成一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60萬元。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1、浙江*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定期對固定滑輪的麻繩(麻繩固定在鋼架立柱上)進行檢查,固定滑輪的麻繩斷裂,導致滑輪飛落砸中正在看管滑輪的從業人員鄢聰,造成1人死亡,這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浙江*仲內部管理不規范,內控制度不健全,對本公司會計王強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私自在上海*力和浙江*仲簽訂的《華*上饒正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失察。
2、武義分公司違反浙江*仲授權其只能在武義縣開展業務,不允許跨地區接業務的規定,簽訂違法分包合同,將華*上饒正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違法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資質的浙江*能。
3、浙江*能不具備國家規定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裝資質,非法承攬光伏發電項目并非法組織施工。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浙江*能法人代表汪*飛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84項的規定,對浙江*能法人代表汪*飛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8萬元)的罰款。
2、浙江*能未取得國家規定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必須的相應資質,非法承攬并組織未取得相應資質的隊伍進行安裝施工作業,事發作業現場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企業主體責任未落實,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麻繩存在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86項的規定,對浙江*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處以罰款55萬元。
3、武義分公司在與浙江*能簽訂違法分包合同,對浙江建能有無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裝施工資質審核不嚴,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86項的規定,對浙江*仲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武義分公司處以罰款35萬元。
4、浙江*仲內部管理不規范,內控制度不健全,對本公司會計王*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私自在上海電力和浙江卓仲簽訂的《華*上饒正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失察,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由浙江卓仲對公司會計王強及武義分公司負責人朱躍俊給予相應的處理。
來源:婺源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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