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錄音錄像是否合法有效?
——民事訴訟證據常見法律問題十問
民事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核心武器。然而實踐中,當事人因對證據規則不了解而導致的敗訴風險屢見不鮮。本文總結了民事訴訟證據方面比較常見的十個問題,供大家互相學習、參考借鑒。
1、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舉證責任,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例如,環境污染等侵權案件,由加害方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2、什么是證據的“三性”?
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證據能否被采信的基本標準。
真實性:證據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不是偽造、變造的。
合法性:證據的形式、來源以及收集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關聯性:證據應當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實質性的聯系,能夠對證明案件事實起到作用。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
3、哪些證據屬于法定證據種類?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法定證據種類,包括:
1. 當事人的陳述;
2. 書證;
3. 物證;
4. 視聽資料;
5. 電子數據;
6. 證人證言;
7. 鑒定意見;
8. 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收集和提交證據時,應注意證據形式是否符合上述種類的要求。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4、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可以。微信聊天記錄屬于法定的“電子數據”證據。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證明主體身份:需證明該微信賬號的使用者為案件當事人,可通過實名認證信息、綁定的手機號、對方自認、聊天記錄內容等進行佐證。
保證完整性:應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不得選擇性刪除或截取。開庭時通常需要出示原始載體(如手機)進行核對。
具備關聯性:聊天內容應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5、私下錄音錄像是否合法有效?
私自錄音錄像是否有效,關鍵在于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根據相關規定,只要未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隱私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在他人住宅內安裝竊聽器)的方法取得,且錄音錄像內容清晰、未被剪輯篡改、與待證事實有關聯,一般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例如,在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時,自行錄制雙方對話,通常不認定為違法,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
6、哪些事實無需舉證?
對于以下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眾所周知的事實;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但上述第二至四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至七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
7、舉證期限如何確定?逾期舉證有何后果?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因此,嚴格遵守舉證期限至關重要。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
8、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確有不能出庭的正當理由(如因健康原因、路途遙遠且交通不便等),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9、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嗎?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10、什么情況下需要申請司法鑒定?
當事人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產品質量、傷殘等級、工程造價、筆跡真偽、醫療過錯等專業性問題無法自行判斷時,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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