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曹某駕駛摩托車在施工路段行駛時,因施工方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曹某騎行摔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曹某家屬將施工方訴至法院,索賠115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法院認定施工方存在重大過錯,判決其承擔80%責任,共賠償8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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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6月9日,山東某公司中標S241臨徐線新泰市寺山至平邑界段修復養護工程。7月16日至18日,該公司在泰安市某相關節目滾動播出道路施工封閉公告,明確施工時間為7月20日至10月30日,于7月17日在《大眾日報》發布該公告,并設置了相關安全標志標牌。但在封閉施工期間,該公司間歇放行車輛通行。
8月25日4時51分,曹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寺山至南流泉路段時,該公司在事發路段進行道路施工,因施工過程中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導致曹某駕駛摩托車側翻,其頭部受傷。事故發生后,曹某被緊急送到某醫院搶救,診斷為急性重型顱腦損傷等傷情,于當日死亡。
從原告提交的視頻看,事故發生時,有許多大小型車輛在未施工完畢的路段通行,該路段主行道已鋪設完畢,路邊道未施工完畢,雙方存在高度落差接近5厘米,事發地點系丁字路口附近,且該處未設置警示標志,在天黑的情況下,也未設置照明警示標志……事發后,因曹某的親屬不同意解剖尸體,導致交警部門無法查明曹某的死亡原因,無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曹某駕駛證和行駛證均在有效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山東某公司在未完成施工的省道上允許大小型車輛通行,在重要路口道路突然變寬的情況下,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導致曹某騎摩托車摔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存在重大過錯,認定被告承擔80%的責任;曹某在騎行摩托車過程中,明知道路仍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導致發生事故,認定其承擔20%的責任。據此,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曹某家屬各項損失合計841917.59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一審判決后,山東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確定的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本案實際,調整為3萬元;一審判令該公司按責任比例負擔喪葬費和交通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維持。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變更第二項為該公司賠償曹某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莉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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