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劉敬祝是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及執行主任,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頒發的律師執業證,主要擅長行政訴訟、股權糾紛及自然資源等領域,同時擔任應急管理大學文法學院客座教授及中國法學會會員。
一、問題解答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訴訟的法定制度,旨在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法定要求與例外情形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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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出庭要求
出庭主體: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或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的負責人,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出庭范圍:所有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均應出庭應訴,不得無故缺席;
出庭職責:負責人需全程參與庭審,陳述案件事實、發表答辯意見、參與調解,切實解決爭議,不得僅出庭不履職;
配套要求:負責人出庭時,可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律師或工作人員)協同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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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公務活動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可委托本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出庭,同時提交書面情況說明;
涉及國家秘密、案情簡單、當事人撤訴且無爭議的簡易案件,經法院準許,可委托工作人員出庭;
負責人確因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可委托工作人員出庭。
二、法律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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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觀點
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僅委托律師應訴的,屬于程序違法,法院會記錄在案,出具司法建議,同時影響案件裁判傾向;
當事人發現行政機關負責人未依法出庭,可當庭提出異議,要求法院督促其履職;
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助于快速化解爭議,當事人可積極與出庭負責人溝通,爭取庭外和解,減少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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