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灑農藥、播撒種子、施肥,無人機已廣泛運用到農業生產各個方面,但新技術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農用無人機作業致人死亡案的判決書,涉案飛手劉鵬(化名)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永州祁陽市人民法院判刑。
劉鵬是祁陽人,通過專業培訓取得了農用無人機系統操作手合格證。2025年6月26日,他應當地種田大戶陳輝(化名)的邀請前往祁陽市八寶鎮,操作農用無人機為陳輝的農田的水稻噴灑農藥。
作業伊始,劉鵬沒有設置安全警戒線,也未安排專業安全員疏散周邊人員,只委托陳輝充當臨時安全員,幫忙查看道路上是否有人經過,以便安全起降無人機。
一小時后,劉鵬完成農藥噴灑作業。在沒有詢問陳輝道路上是否有人路過,也未仔細觀察降落的路面是否安全的情況下,他操作農用無人機前往農田旁的馬路上降落。降落過程中,無人機系統提示,要求確認周圍安全方可降落,但劉鵬過于自信,認為不會發生意外,在未確認周圍是否安全的情況下點擊確定降落。悲劇就在這時發生,無人機降落時,一輛摩托車恰好駛過,無人機的飛行槳葉撞擊到摩托車上的乘客頭部,而該乘客沒有佩戴安全頭盔,一時間血流不止。
劉鵬見狀立即上前查看傷者的頭部情況,發現其頭部出血后配合摩托車司機等人為傷者包扎傷口,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傷者送醫。幾天后,傷者黃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祁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系重型顱腦損傷及大量出血而死亡。
事發次日,劉鵬主動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黃某不幸離世后,劉鵬積極賠償被害人黃某家屬各項損失合計63萬元,取得了黃某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鵬因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以及社區矯正機構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鵬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全媒體記者 虢燦
編輯丨胡元媛 實習生 黃語軒
一審丨胡元媛
二審丨袁雋永
三審丨丁興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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