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10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備受社會關注的“3歲幼童遭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趙雨蝶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時間回溯到2024年,3歲的黃某某(化名)跟隨生父黃某理及生父女友趙雨蝶在上海共同生活。這本應是在呵護中成長的年紀,卻成了黃某某噩夢的開始。
2024年7月至8月23日期間,趙雨蝶以黃某某頑皮、不聽話為由,頻繁對其實施虐待。她采用毆打背部、臀部、腿部,甚至牙咬腿部等方式,將暴力一次次施加在毫無反抗能力的幼童身上。據事后鑒定,這段時間的虐待已造成黃某某體表多處損傷。
悲劇的導火索發生在2024年8月24日傍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一開放式公園內,趙雨蝶因不滿黃某某亂跑,對其進行了更為瘋狂的施暴。她多次用手拍打黃某某頭面部,用樹枝抽打、腳踢踹其身體,更令人發指的是,她將黃某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導致黃某某側身倒地后頭部猛烈撞擊地面。
當日20時許,黃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趙雨蝶才將其送至醫院搶救。然而,一切都已太晚。2024年9月4日,黃某某因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醫院診斷時發現,黃某某體表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已達輕傷一級,其中背部皮膚軟組織挫傷達到輕傷一級,面部、胸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分別達到輕微傷,左小腿還有咬傷致皮膚破損的輕微傷痕跡。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雨蝶虐待年僅三歲的家庭成員黃某某,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趙雨蝶故意傷害黃某某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法院根據被告人趙雨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害人家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宣判。
宣判后,法院針對社會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判后答疑。
虐待罪定罪量刑依據
法院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趙雨蝶以毆打等方式頻繁對年僅三歲的黃某某實施虐待,導致其輕傷等后果,情節惡劣,且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盡管趙雨蝶如實供述虐待的犯罪事實,但鑒于其行為的嚴重性,法院不予從輕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依據
對于故意傷害罪的定罪,法院指出,趙雨蝶明知拍打、用力拎甩一名三歲幼童可能導致嚴重傷害后果,卻依然實施相關行為,直接導致黃某某死亡。從其作案行為特征及黃某某昏倒后送醫施救的表現來看,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而非殺人故意,因此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趙雨蝶作為黃某某父親的同居女友,本應履行照顧義務,卻反而故意傷害幼童致其死亡,即便有送醫和如實供述行為,依法仍應從嚴懲處,故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網傳謠言澄清
針對網傳“黃某某背部被牙簽刺戳出多處創口、因饑餓在垃圾桶翻找食物、死前長時間未進食胃里只有小石子”等消息,法院明確表示,經審查,這些情況均不屬實。趙雨蝶的虐待方式主要為毆打背部、臀部及牙咬腿部。同時,法院經審查在案證據及相關材料,未發現黃某某的父親存在參與、隱瞞、縱容趙雨蝶虐待黃某某的情況。
該案的宣判,是法律對施暴者的嚴懲,也是對逝去幼童的告慰。但這起悲劇也給整個社會敲響了警鐘。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他們的權益需要全社會共同守護。在家庭生活中,監護人及共同生活人員應切實履行照顧、保護義務,杜絕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同時,社會各界也應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關注,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督機制,讓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每一個孩子都應在陽光下茁壯成長,而不是在暴力的陰影中凋零。”一位參與旁聽的人大代表表示,“我們要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凝聚起守護未成年人的強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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