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領域,我代理過大量相關案件,既有絕境翻盤的無罪辯護,也有精準發力、為當事人爭取緩刑的輕刑辯護。今天要分享的這起案例,沒有驚天動地的涉案數額,也沒有復雜的庭審交鋒,卻最具普遍參考意義——當事人因一時糊涂觸犯法律紅線,最終在我們的專業指導下,通過主動彌補損失、真誠認罪悔罪,成功獲得緩刑判決,既承擔了法律責任,也保住了家庭的完整,更給所有不慎卷入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救贖路徑。
案件介紹
金某是一家小型票據服務公司的負責人,主營票據貼現與票據經紀業務,近幾年行業監管趨嚴、市場競爭加劇,公司資金周轉陷入困境,幾筆票據貼現款項無法及時收回,客戶催款、員工工資壓得他喘不過氣。為了能從銀行申請到貸款,緩解資金壓力,金某一時糊涂,聽了朋友的“歪主意”,通過地下渠道偽造了3張銀行大額定期存單,面額合計86萬元,用于向銀行證明企業資產實力,輔助貸款申請。
可沒等貸款審批下來,銀行在核查存單真偽時發現了異常,隨即報警。金某當天就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刑事拘留,隨后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家屬拿到逮捕通知書后,四處打聽律師,輾轉找到我,只求能盡量減輕金某的刑罰,保住他的人身自由,不然公司垮掉,整個家庭就徹底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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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當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時間預約會見了金某。他反復跟我說:“林律師,我知道錯了,我真的不是想騙銀行的錢,我就是急著救公司,想著等貸款下來,盤活資金,就把假存單收回來,從來沒想過要危害金融秩序。”看著他悔恨的模樣,結合多年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我心里很清楚,這起案件的核心辯護點,不在于“是否構成犯罪”——畢竟金某確實實施了偽造銀行存單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偽造金融票證罪屬于行為犯,即便未實際流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只要實施偽造行為即構成犯罪,這一點沒有爭議。我們的辯護重點,應該放在“如何爭取從輕、減輕處罰”,而主動彌補損失、真誠認罪悔罪,就是最關鍵的突破口。
案件辦理過程
接下來的日子里,我一邊全面閱卷,逐字逐句梳理案卷材料,核查涉案存單的偽造細節、金某與銀行的溝通記錄、公司的資金流水等關鍵證據,確認金某偽造存單的主觀目的確實是為了獲取貸款用于企業經營,而非非法占有,也未造成銀行實際經濟損失,這為后續的辯護打下了基礎;一邊反復與金某及其家屬溝通,告知他們,偽造金融票證罪的量刑,除了看涉案數額,更要看當事人的主觀惡性、行為后果、認罪態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現。對于金某這類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情況,主動彌補可能存在的損失、真誠認罪悔罪,是獲得法院從輕處罰、爭取緩刑的核心籌碼。
起初,金某的家屬還有些猶豫,擔心主動聯系銀行會“罪加一等”。我耐心向他們解釋,金某的行為并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主動向銀行說明情況、賠禮道歉,表達彌補意愿,不僅不會加重處罰,反而能體現其認罪悔罪的誠意,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法院考量量刑的重要因素。在我的反復溝通和指導下,金某的家屬積極配合,陪同金某(取保候審期間)主動前往涉案銀行,向銀行負責人說明情況,真誠賠禮道歉,主動提交了書面悔過書,并自愿向銀行支付了一定數額的補償金,用于彌補銀行核查假存單所產生的人力、物力成本。銀行方面對金某的認錯態度表示認可,出具了書面諒解書,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與此同時,我指導金某認真撰寫悔過書,詳細陳述自己的犯罪動機、過程以及事后的悔恨之情,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僅觸犯了法律,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也給家庭、公司帶來了巨大影響。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我結合案卷證據和金某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詳細的辯護策略,在庭審中重點闡述:金某系初犯、偶犯,主觀上沒有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騙取財物的故意,其偽造存單的目的是為了挽救瀕臨破產的公司,而非非法占有;案發后,金某能夠主動投案自首(取保候審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主動向銀行賠禮道歉、彌補損失,獲得了銀行的諒解;其犯罪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結合金某的家庭情況和公司現狀,對其適用緩刑,既能夠體現法律的懲戒作用,也能夠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能避免公司倒閉、員工失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庭審交鋒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對金某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其偽造金融票證數額較大,應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對此,我逐一進行回應,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反復強調金某的從輕、減輕情節,同時提交了金某的悔過書、銀行諒解書、公司經營證明、家屬的擔保材料等相關證據,進一步佐證辯護觀點。我還結合近年來類似案例的裁判思路,向法庭說明,對于此類主觀惡性小、有悔罪表現、主動彌補損失的案件,適用緩刑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司法實踐的普遍做法。
庭審結束后,我并沒有掉以輕心,而是多次與承辦法官溝通,就案件的量刑情節、法律適用等問題,進一步闡述我們的辯護觀點,反復強調金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和主動彌補損失的行為,懇請法官綜合考量,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決結果(緩刑)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法院的審理,最終采納了我們的全部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金某偽造銀行存單,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考慮到金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后能夠主動投案自首,真誠認罪悔罪,主動彌補損失并獲得銀行諒解,其犯罪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且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金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件總結
結合這起案例,我想給所有遇到此類案件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幾點真誠的建議,也是我多年辦案的經驗總結。
首先,一旦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切勿慌亂,更不要逃避、隱瞞事實,也不要輕信“花錢消災”的騙局,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律師越早介入,越能及時梳理案件細節,找到辯護突破口,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就像這起案件,如果不是我們及時指導當事人主動彌補損失、收集相關證據,很難獲得緩刑判決。
其次,很多當事人之所以會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往往是因為一時糊涂、心存僥幸,誤以為“只是偽造一份材料,不拿好處就沒事”,但事實上,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本身就具有違法性,一旦實施,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失,都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無論遇到多大的困難,比如資金周轉、債務糾紛等,都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切勿鋌而走險,否則不僅會葬送自己的前途,還會給家庭帶來不可挽回的傷害。
最后,對于已經實施了偽造金融票證行為的當事人,一定要認清自己的錯誤,主動認罪悔罪,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盡可能彌補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無論是向相關單位賠禮道歉、支付補償金,還是取得被害人或相關單位的諒解,這些行為都能成為法院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依據,甚至可能成為爭取緩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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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內金融犯罪辯護領域標桿性人物,長期深耕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實務,以精細化、技術化辯護路徑見長,在業界樹立了專業標桿。憑借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深度精研,結合上百起金融犯罪實戰案件的淬煉,林律師率先構建并實踐“技術鑒定證據解構+主觀故意證明體系對抗”雙軌辯護方法論,精準破解此類案件核心辯護難點。
其執業生涯中,成功辦理多起重大、復雜偽造金融票證案件,擅長結合案件具體情節,精準拆解鑒定意見的刑法適用邊界,科學論證被告人主觀惡性、行為危害性,尤其在輕刑辯護、緩刑爭取領域成果卓著,多次通過專業辯護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及緩刑判決,本案便是其輕刑辯護思路的典型實踐。
林智敏律師的辯護風格兼具法律嚴謹性與實務前瞻性,既深諳刑事證據規則,又精準把握金融行業商業邏輯,嚴格恪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其辯護策略與實務見解被業內廣泛借鑒,被譽為破解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認定與鑒定對抗”難題的權威專家,憑借深厚的專業積淀與卓越的辯護成效,在金融犯罪辯護領域享有極高聲譽與行業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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