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耕偽造金融票證罪刑事辯護這一細分領域,專注處理各類相關案件,始終以嚴謹的態度、專業的素養為當事人保駕護航,期間有過順利勝訴的欣慰,也有過為當事人據理力爭的艱辛。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讓我印象尤為深刻的無罪辯護案例——當事人被指控偽造金融票證罪,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最終我們憑借對證據鏈的精準拆解、對法律條文的深度解讀,成功說服法院認定控方證據不足、無法定案,依法宣告當事人無罪。這起案例不僅是我辯護生涯中的一次重要突破,更希望能給正處于類似困境中的當事人及家屬,帶來一絲希望和參考,也讓大家明白,面對刑事指控,專業的辯護、嚴謹的證據審查,往往能成為扭轉局面的關鍵。
案件介紹
當事人呂某在一家供應鏈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平時主要負責公司的資金結算、票據管理、上下游款項對接等工作。2024年3月,呂某因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隨后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理由是控方認為,呂某為了幫助公司緩解資金周轉壓力,偽造了3張銀行承兌匯票,票面總金額共計800余萬元,準備用于向第三方企業質押借款,后因第三方企業核實票據真偽時發現異常,案發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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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當事人委托
接受呂某家屬的委托時,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家屬找到我的時候,情緒十分激動,反復強調呂某是被冤枉的,說呂某只是按公司領導的要求處理票據,根本不知道票據是偽造的,更沒有偽造票據的主觀故意。說實話,從事辯護工作這么多年,我聽過太多“被冤枉”的說法,但每一起案件都不能憑主觀判斷,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接手案件后,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閱卷,逐字逐句梳理控方提交的所有證據,包括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證人證言、涉案票據的鑒定意見、銀行流水、公司相關文件等,同時第一時間會見了呂某,詳細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核實每一個關鍵細節。
會見呂某時,他的狀態很差,長時間的羈押讓他身心俱疲,但提到案件細節時,他思路很清晰。據呂某陳述,供應鏈公司行業特性決定了資金周轉壓力較大,當時公司確實面臨嚴重的資金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找到他,讓他負責對接一份“銀行承兌匯票”的質押事宜,王某告訴呂某,這些票據是公司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讓他只管負責聯系第三方企業,不用管票據的具體來源和真偽。呂某作為公司財務,雖然覺得有些不妥,但出于對領導的信任,加上急于幫公司渡過難關,就按照王某的要求,對接了第三方企業,直到第三方企業發現票據異常、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他才知道這些票據是偽造的。呂某反復強調,他從未參與票據的偽造過程,也沒有從中獲取任何非法利益,甚至不知道偽造票據的具體操作方式和參與人員。
結合呂某的陳述和閱卷情況,我初步判斷,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點,不在于涉案票據是否為偽造(控方提交的鑒定意見已經明確涉案3張銀行承兌匯票均為偽造),而在于呂某是否具有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主觀故意,以及控方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呂某實施了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這也是偽造金融票證罪辯護中最常見、最關鍵的辯護要點——很多時候,控方只能證明“票據是假的”,卻無法證明“當事人參與了偽造”,更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偽造的主觀故意”,而這恰恰是定罪量刑的核心前提。
接下來的日子里,我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了證據審查上,逐一對控方的證據進行拆解和反駁。
首先,控方指控呂某偽造金融票證,核心證據之一是涉案票據的鑒定意見,但這份鑒定意見只能證明票據是偽造的,卻無法證明偽造行為是呂某實施的,也無法證明呂某對票據偽造一事是知情的。鑒定意見本身只是對“物”的認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對“人”的定罪,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尤為重要,也是我們辯護的第一個突破口。
其次,控方提交的證人證言中,只有第三方企業的相關人員證明呂某曾向其出示過涉案偽造票據,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接受訊問時,雖然承認票據是偽造的,但始終否認呂某參與偽造,聲稱是自己單獨聯系他人偽造的,呂某對此并不知情。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證人能夠證明呂某參與了票據的偽造過程,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呂某與偽造票據的人員有過聯系、有過資金往來。更關鍵的是,控方無法提供呂某參與偽造票據的任何實物證據,比如偽造票據的工具、原材料、呂某書寫的相關草稿、與偽造人員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這些能夠直接指向呂某實施偽造行為的核心證據,均處于缺失狀態。
再者,關于主觀故意的認定,控方僅憑呂某“作為財務負責人,應當知曉票據真偽”這一推定,就認定呂某具有偽造金融票證的主觀故意,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偽造金融票證罪的成立,必須要求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偽造金融票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通常具有將偽造的金融票證用于金融活動的目的。而在本案中,呂某作為供應鏈公司財務,其職責是對接票據質押、上下游資金結算事宜,并非票據的審核、制作人員,不能僅憑其職務身份就推定其知情。
結合呂某的供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證言,以及呂某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獲取任何非法利益、沒有參與票據偽造的任何環節等事實,足以證明呂某并不具有偽造金融票證的主觀故意——他只是被公司領導利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票據質押的對接工作,其行為不符合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庭審交鋒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多次與檢察機關溝通,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重點闡述了控方證據鏈斷裂、無法證明呂某實施偽造行為及具有主觀故意的核心觀點,同時提交了相關的補充證據,包括呂某在公司的職責說明書、呂某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聊天記錄(證明呂某是按領導要求開展工作)、呂某的銀行流水(證明其未獲取非法利益)等,請求檢察機關依法對呂某作出不起訴決定。遺憾的是,檢察機關未能采納我們的辯護意見,最終還是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
庭審階段,是辯護的關鍵戰場。庭審中,我圍繞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護。
我首先指出,控方指控呂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證據鏈存在嚴重斷裂,無法形成完整的定罪邏輯。控方只能證明涉案票據是偽造的,卻無法證明呂某實施了偽造行為,也無法證明呂某對票據偽造一事知情,更無法證明呂某具有偽造的主觀故意。
其次,我詳細闡述了呂某在本案中的角色,強調呂某只是供應鏈公司的普通財務人員,其行為均是按照公司領導的要求開展,沒有參與偽造票據的任何環節,也沒有從中獲取任何非法利益,其主觀上對票據偽造一事并不知情,不具備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最后,我引用相關法律條文和類似判例,論證了“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在控方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我們團隊還針對控方提交的證據逐一進行了質證,指出了控方證據中的諸多瑕疵和矛盾之處。比如,控方提交的訊問筆錄中,部分內容存在誘導性提問,呂某的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而這些不一致之處恰恰能夠證明呂某在被訊問時,是在壓力下作出的部分不實陳述,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再比如,控方提交的鑒定意見,雖然明確票據是偽造的,但鑒定過程中未對票據的偽造時間、偽造人員留下的痕跡等進行進一步鑒定,無法與呂某建立任何關聯。
庭審結束后,我們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這段時間,呂某的家屬多次聯系我,詢問案件進展,我每次都耐心安撫他們的情緒,告訴他們我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相信法院會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從事辯護工作這么多年,我始終堅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證據確實、辯護有力,就一定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無罪)
最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認為控方指控呂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的證據不足,證據鏈斷裂,無法形成完整的定罪邏輯,不能排除呂某系不知情、被利用的合理懷疑,不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宣告呂某無罪。
案件總結
結合這起案例,我想和大家分享幾點實戰感悟,也希望能給遇到類似案件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一些參考。
首先,偽造金融票證罪的辯護,核心在于“證據”和“主觀故意”,很多案件中,控方往往只能證明票據是偽造的,卻無法證明當事人參與了偽造、知曉偽造一事,這就是我們辯護的核心突破口。作為辯護律師,一定要細致閱卷,逐字逐句拆解控方證據,找出證據鏈中的漏洞和瑕疵,精準反擊。
其次,“疑罪從無”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只要控方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這也是我們辯護中可以充分運用的法律武器。最后,面對刑事指控,當事人及家屬一定要保持冷靜,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不要拖延,更不要盲目認罪,專業的律師能夠憑借豐富的實戰經驗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為當事人制定精準的辯護策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提醒大家,金融票證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確實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但我們也要區分“故意偽造”與“不知情被利用”的區別,不能僅憑“持有偽造票據”就認定當事人有罪。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不慎卷入偽造金融票證罪相關案件,一定要及時委托專業的辯護律師,第一時間介入案件,梳理證據、制定辯護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也會繼續深耕這一領域,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戰經驗,為更多當事人保駕護航,守護每一份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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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國內頂尖刑事辯護機構——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金融犯罪辯護領域,以偽造金融票證罪精細化、技術化辯護為核心專長,是業內公認的該領域權威領航者。林律師深耕《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上百起金融犯罪實戰案件淬煉,率先構建并踐行“技術鑒定證據解構+主觀故意證明體系對抗”雙軌辯護方法論,精準破解此類案件核心辯護難點。
其執業生涯聚焦重大、復雜偽造金融票證罪案件,憑借對刑事證據技術的敏銳洞察、對金融商業邏輯的透徹解析,以及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嚴格恪守,多次通過精準挑戰鑒定意見的刑法關聯性、嚴謹論證被告人主觀無故意,成功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及無罪判決等突破性成果。林智敏律師的辯護策略兼具專業性與實戰性,實務見解與辯護思路因其精準性、創新性,在業內具有廣泛影響力,被譽為破解偽造金融票證罪“鑒定爭議與主觀故意認定”難題的核心力量,以專業素養與實戰能力,為當事人筑牢刑事辯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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