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璐)近日,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對《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征求意見稿)》《北京市園林綠化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處罰寬嚴相濟、過罰相當、同案同罰,全面提升園林綠化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刪除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條例》《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裁量基準;新增《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相關裁量基準;修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病蟲害條例》相關裁量基準等。
記者注意到,《北京市園林綠化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征求意見稿)》明確,部分輕微違法免罰。比如違反《北京市森林防火辦法》第七條規定,有在防火區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等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如立即主動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的,進行警示教育。
再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如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擅自飼養2只及以下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總價值5000元以下;能夠配合執法人員將野生動物送交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容救護;未因此造成危害后果的,進行警示教育。
部分初次違法慎罰。比如針對違反《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的行為,如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屬于涂改、擅自移動標志且不用重新更換;立即主動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進行警示教育。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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