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給一些總隊和支隊的干部搞培訓,講完了,大家交流,有些網友就直言不諱地跟我說:“禪哥啊,你還得再呼吁呼吁,得讓領導們重視起來,不然咱的陣地真的快丟了!”
這些網友所說的“陣地”,指的是火災調查權。這事兒,目前看確實有問題,有的地方已經出臺文件,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性火災由XX部門牽頭調查”。所以禪哥覺得,網友們的顧慮確實存在,也的確需要再呼吁呼吁。
呼吁,怎么呼吁?領導們都很重視了,沒一個說不重視的。所以呢,光呼吁重視遠遠不夠,得告訴領導們,具體怎么做才行。
怎么做還用禪哥來說嗎?
有網友說:“就得你來說,也只有你能把這事講清楚。聽了你的課,我就覺得,你的課應該講給領導們聽一聽。只有領導明白了,他們才能在關鍵時刻給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們講清楚,咱們才可能依法順利地開展相關工作。不然,一著火,尤其是一著大火,誰都想牽頭,誰都想說了算,咱們的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呀!”
禪哥覺得,網友們說的有道理,就梳理了6個重點。禪哥認為,作為領導,尤其是一個單位的業務一把手,還真得明白這6個道理,并且能把這些道理給 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們講清楚,不然還真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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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手拍的燈塔
道理一:只要是火災,調查火災原因的事兒,就得消防來辦。
為什么呢?因為:
第一,這是《消防法》的規定。消防法明確規定,火災發生后,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這是法定授權。對行政部門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對于百姓來說,法無禁止皆可為。截止目前,全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授予除消防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來調查火災原因。當然,《消防法》規定的,比如鐵路、民航、地下礦井、核設施、軍事設施等火災除外。需要消防支持時,消防可以支持。
第二,火災調查在我國是個專門的專業,專業代號是083107TK,“TK”指的是特設布控。也就是說,國家對這個專業施行特設布控,一般院校不準開設,一般人員無法學到。目前全國只有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和中國消防救援學院準許開設這個專業,本科要4年,基本施行的是對口分配,絕大多數畢業生主要進入到消防或公安體制內。這就意味著,其他部門的一般人員根本就沒學過這個專業。沒學過這個專業的人去調查火災原因,那肯定不專業。火調就像刑偵,人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刑案現場,沒一個人說,我去調查調查吧。
所以呀,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火災原因調查的事,按照《消防法》的規定,還就得交給消防。當然,必要時,公安可以協作,消防也可以邀請其他專業人士提供支持。國家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
道理二:除火災調查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火災現場。
為什么呢?因為:
第一,《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既然是封閉,對人員進入肯定是有嚴格限制的。也就是說,只有封閉火災現場的人才能決定誰能進、誰不能進,否則,消防封閉火災現場就失去了意義。即便是“領導”,進入現場也要特別慎重,決不能隨意走動、踩踏、觸碰等等。
第二,法律為什么要專門授權消防封閉火災現場呢?主要目的,一是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受到傷害,比如觸電、砸壓、中毒、不小心引起泄露的燃氣爆炸等等;二是防止非專業人士進入火災現場破壞痕跡物證,比如足跡、血跡、制造火災的遙控裝置殘骸、摻有助燃劑的灰燼、泥水、放火的點火源或引火物等等,被火一燒,稍不注意,一腳下去,可能物證就破壞或滅失了,之后的調查就很麻煩;三是為專業火災調查人員創造必要的調查環境,調查人員觀察、翻動、觸摸、測量、檢驗等專業行為,需要不受干擾的特定環境,他們之間的交流,在火災原因和火災性質未確定前,也僅限于是專業人員之間的內部交流,不適合有非專業人員在場。
道理三:查明了起火原因,還得查起火誘因和災害成因,不能只查清了起火原因,就說火災原因查清了。
為什么呢?因為:
第一,《消防法》規定由消防調查火災原因,而火災原因包括起火誘因、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只查清起火原因,未盡到法定職責,所以還得接著查。
第二,起火原因只解決了是什么點火源點燃了什么起火物的問題,而起火誘因要解決為什么具備了點火源和起火物并使它們得以相互作用,也就是揭示起火前到底發生了什么;災害成因要解決起火后,為什么造成了那樣的災害后果,也就是揭示同樣的起火原因為什么造成了不同的災害后果的問題。比如電線短路在成火災,導致5人死亡。那么,起火原因可能是短路的能量點燃了周圍可燃物,而起火誘因可能是供電出現故障,造成大電壓沖擊導致短路;災害成因可能是防火門沒關、報警失靈、自動滅火系統失效等等。誘因和成因比起因更重要、更關鍵。
第三,如果剛查清起火原因,就跟地方黨委政府或其他部門的領導說,我們把火災原因查清楚了,是XXX,這樣的話就犯了個錯誤,讓人家以為消防已經完成法定任務了,接下來沒消防的事了。所以你再搞什么“延伸調查”,人就就會反感甚至反對。“延伸什么?往哪延伸?法無授權不可為呀,你這一延伸,肯定沒好事”,人家很容易這么想。
道理四:法權大于事權,政府組織成立調查組,只是“組織”行為,行政組織行為以及組織的成員,必須在法定框架內依法履職,不能借助“組織”超越法律。
這條沒啥好解釋的。消防調查火災原因,根據火災原因確定火災性質,根據火災性質確定接下來是自己繼續調查處理,還是依法移送給相關部門,比如放火,那就得移送給公安來立案調查、處理;比如安全生產事故,那就得移送給應急管理部門接著調查、處理。比如住建,住建在調查組里,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建設審批、施工環節、建筑結構和材料什么的進行調查,住建絕不能去調查其他不歸他們管的事項。其他部門同理。消防在調查火災原因過程中,有時需要逐漸、應急等部門提供相關專業支持,但這種支持是根據消防調查火災原因的需要而產生,并不能由潛在的能夠提供支持的部門或人員反過來主動介入到調查中。
道理五:千萬別說,消防對火災,只有調查權沒有處理權,說這話的,是外行。
為什么呢?因為:
第一,《消防法》明確規定了消防對火災事故是有處理權的,比如,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拘留,可以罰款。符合移送情形的,可以移送處理,比如,可以移送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直至作出刑事處理等等。
第二, 《消防法》不允許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進行“事故罰”,條文沒規定,就是不允許,不能一著火就想著罰款,因為,火災這東西實在特殊,企業本身著火受了很大損失,還得面臨處罰,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生產安全事故不同于絕大多數通常的火災, 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罰,那是安全生產的事,所以,千萬注意不要動不動就把火災定性成“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企業受不了,這要特別慎重。
道理六:火災原因是分析認定出來的,火災原因千萬不能“鑒定”出來。
為什么?因為:
第一,盡管司法機關已經把火災痕跡鑒定列入了鑒定名錄,但這個鑒定,僅是針對火災痕跡物證所做的鑒定,這個鑒定只能對痕跡物證說話,只能解釋痕跡是什么痕跡、是怎么形成的,不能越界解釋火災原因是什么。
第二,舉個例子,即使經過視頻鑒定,看到了張三往垃圾桶里扔了個煙頭,把火給點著了,也不能說,張三亂扔煙頭,導致了失火。因為,經過調查詢問,如果張三坦白了他故意制造火災的理由和動機,并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他沒有撒謊,那么,這個火災就是名副其實的放火,而不是失火。所以,鑒定是鑒定不出來火災原因的。
以上6個道理,不僅所有的火災調查人員要知道,管業務的領導們也要知道才行。因為,只有領導知道了,領導才能把這些道理講給其他領導,其他領導才能理解消防、支持消防。干活的火調干部一般接觸不到可以對話溝通的其他領導,所以吧,這事兒,也只能拜托消防的領導們費點心了。
當然,以上這6個認識,是禪哥自己學習思考的個人認識,不一定都對,只能說,僅供領導和同志們參考。
禪哥歡迎基于學術的理性探討,如果有哪位非得要不學術、不理性,那是他自己的事,與禪哥無關。
好吧。就說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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