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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樂山一男子葉某某發現他人酒駕后,非但未報警,反而動起“碰瓷”的歪心思,駕車兩次撞擊前車;前車司機劉某因自身再次酒駕,在企圖駛離的過程中失控撞上護欄。最終,葉某某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劉某因再次酒駕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兩人都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男子故意碰瓷酒駕
兩車司機雙雙被拘!
9月1日,葉某某在中心城區海天假日半島小區附近一茶館外,發現車牌號為“川LN5***”號白色小型汽車駕駛人系酒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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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某未選擇報警,反而萌生“碰瓷”的邪念。他駕駛自己的“川LF7***”號白色小型汽車一路尾隨,先后在主城區岷江三橋子吉水泥廠門口紅綠燈處,以及國道348線泥溪河大橋路牌處,兩次故意加速撞擊該車,導致該車后部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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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的撞擊讓本就酒后駕車的駕駛人劉某驚慌失措,為逃避“追擊”,他不顧安全加速行駛。當車輛行至國道348線泥溪河大橋時,因車速過快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路旁護欄,造成劉某本人受傷,道路護欄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公安機關調查,葉某某為達到非法目的,故意撞擊車輛,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并承擔其所造成財物損壞的賠償責任。
劉某在事故發生時,體內酒精含量為62.1mg/100ml,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進一步調查發現,劉某曾于2025年3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承擔其造成的事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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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樂山公安交警提醒:
酒后駕車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碰瓷”則是蓄意違法犯罪,既破壞交通秩序,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群眾若遇疑似酒駕行為,應及時報警;若遭遇“碰瓷”,務必保持冷靜,立即報警并留存行車記錄儀、現場照片等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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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謝霽平
審 核 | 胡 荀
簽 發 | 劉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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