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歐盟中國商會就歐委會依據FSR排除中企發布聲明。
歐盟中國商會注意到,4月21日,歐盟委員會宣布依據《外國補貼條例》(FSR)就里斯本地鐵項目作出決定,以相關聯合體中中資分包企業存在所謂“扭曲性補貼”為由,要求更換分包商。對此,歐盟中國商會表示強烈反對并深表關切。
我們注意到,本案中中資企業僅作為分包商參與,涉及合同金額占比不足10%,遠未達到相關規則中通常被視為具有實質性影響的重要分包商標準。在此背景下,對分包商在合同中“關鍵性”角色的認定依據及其與所采取糾正措施之間的因果關聯與相稱性,尚未得到充分披露與解釋。
在對合同貢獻價值占比明顯有限的情況下,仍觸發更換中資分包商此類結構性調整要求,其必要性及法律依據的充分性有待進一步論證,并應接受嚴格的救濟措施相稱性審查。
商會還了解到,在調查過程中,歐委會多次在極短期限要求企業提交復雜的受審材料,未充分考慮企業跨境取證的客觀難度與合理時間需求,實質上加重了企業舉證負擔,影響其正當程序權利的有效行使。
商會認為,歐方要求更換分包商的措施對既有合同結構及投標安排產生直接影響,對企業正常商業決策構成不當干預,顯著增加不確定性與合規成本,也讓公眾對歐盟公共采購市場的開放性和可預期性產生嚴重質疑。
我們認為,《外國補貼條例》在當前實踐中賦予歐盟委員會過寬且缺乏有效約束的自由裁量權,在補貼認定、市場扭曲影響評估及救濟措施選擇方面缺乏清晰、穩定且可預期的標準,導致執法隨意性與選擇性適用風險,演變為排除中資企業參與歐盟公共采購、并購交易及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工具,帶有明顯的經濟脅迫和貿易保護色彩。歐方在FSR項下的相關做法具有歧視性,嚴重妨礙公平競爭環境,損害市場主體平等權利。歐盟中國商會對此表示強烈反對。
我們敦促歐方立即糾正相關做法,嚴格遵循救濟措施相稱性、非歧視性、正當程序及規則透明原則,避免對市場主體造成不當干預,切實維護開放、透明、以規則為基礎的營商環境。我們支持相關利益攸關方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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