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遇到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判定一方全責時,很多人會自然而然地認為全責方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
網友咨詢:
交通事故中被認定全責就一定要全額賠償嗎?
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中被認定全責,并不必然需要全額賠償。
交管部門作出的“全責”認定,屬于行政責任劃分,其目的是懲戒交通違法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而民事賠償責任的核心原則是“過錯與責任相匹配”,即根據雙方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影響程度、主觀過錯大小來確定賠償比例,并非完全依據行政責任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若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法院可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諸如行人闖紅燈、非機動車逆行、受害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裝備等過錯行為,都可能成為減輕全責方賠償責任的依據。若道路存在維護缺陷、車輛存在產品缺陷等,相關責任主體需分擔賠償責任,并非由全責方獨自承擔。此外,機動車通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需遵循“交強險先行賠付,商業險補充,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的順序。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付,即便駕駛人全責,保險公司仍需在責任限額內賠償。
律師補充: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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