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網友咨詢:
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的,再次起訴是否受六個月的限制?
律師解答:
“撤訴”是離婚訴訟里常見的程序行為,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在法院作出判決前,主動申請撤回起訴,或因未按規定出庭、繳納訴訟費等情形被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況。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后,若無“新情況、新理由”,一般不得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若存在 “新情況、新理由”,則不受六個月時限限制,可隨時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所謂“新情況”,通常指撤訴后出現的、足以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新事實。“新理由”則指基于新事實產生的、此前未提及的離婚理由。
律師補充: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除外。起訴離婚需準備的材料: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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