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近年來,博物院文創成為備受大眾追捧的“國潮”爆款,一些網店店主從中看到商機,進行轉售牟利。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某網店店主擅自使用與某博物院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作為店鋪頭像,并以“某博物院”命名店鋪,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被判賠10萬元。
案涉某博物院已在多個類別注冊“某博物院”等商標,部分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網店店主盛某在電商平臺開設個人店鋪,主要銷售該博物院文創產品,為提升銷量,他直接將店鋪命名為“某博物院”,并使用與某博物院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作為店鋪頭像。
某博物院認為,盛某店鋪并非官方授權店鋪,卻以博物院名義經營,極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雙方存在授權或合作關系。遂將盛某及電商平臺一并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庭審中,盛某辯稱,所售商品均來自官方渠道,全部為正品,轉售過程中未對商品進行改動,亦未去除商品商標,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其轉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盛某銷售的某博物院文創產品確為正品,但銷售正品不等于不侵權。
法院表示,商標權利用盡原則,是指商標權人將商品合法投放市場后,他人轉售該商品的行為,通常不構成侵權。但該原則旨在保護商品正常流通,并不允許他人將權利人的商標用于店鋪名稱、頭像、店招等主體化、標識性的商業使用。若超出指示商品來源的合理范圍,以攀附他人商譽為目的突出使用商標,導致公眾混淆的,仍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盛某將與某博物院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用作店鋪頭像并長期突出使用,具有利用該博物院品牌知名度增加點擊量、瀏覽量的故意,已超出合理使用界限,具有明顯攀附故意,客觀上造成消費者混淆,侵害了某博物院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某博物院”是具有極高影響力的知名字號,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盛某擅自將個人店鋪命名為“某博物院”,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某博物院存在特定關聯,屬于借助該博物院知名度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該案承辦法官萬紅玉提醒,對商家而言,銷售正品并非護身符,商標權利用盡原則有嚴格界限:保護商品正常流通,但不保護“搭便車”攀附商譽的行為。商家轉售商品時,僅可在必要、合理范圍內使用商標以指示商品來源,不得將他人商標、字號用于店鋪名稱、頭像、店招等商業化標識。網絡服務平臺應進一步完善賣家資質核驗與誠信管理機制,加強對店鋪名稱、頭像、宣傳語等內容的審查,對明顯冒用知名品牌、機構名稱的行為及時處理。同時,應建立高效透明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下架等措施,避免侵權損害擴大。消費者購買文創產品等商品時,也應注意核驗店鋪資質與官方授權信息,謹防被不良商家誤導。如發現侵權線索,可向平臺或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或向品牌方提供侵權線索,共同維護公平市場秩序。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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