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膠唱片、CD是音像制品,進口有許可證要求,且視物品與貨物的不同,其征稅、免稅標準也不同,是明顯的涉稅貨物或者應稅貨物,排除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無論以何理由、借口,將其作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的犯罪對象,均于法無據。
一、前言
某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某被告人從境外購買黑膠唱片及CD等音像制品,通過郵遞渠道,以偽報價格等方式走私進境,價值400萬余元。判決被告人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若干。這就出現以下問題:如果是低報價格的話,就是應稅貨物,怎么會禁止進口呢?如果是按限制進口貨物的話,那作為應稅貨物,這兩者是否可以共存?還有行為人有些是按個人物品免稅郵遞的,為什么會變成逃避海關監管之走私行為呢?本文擬從走私犯罪的對象切入,探討走私犯罪罪名的確定規律、海關法中涉稅貨物與限制進出口的關系以及合法驗放進口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被認定為走私犯罪之認定邏輯等。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的犯罪對象排除了應稅貨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所規定的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以及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走私毒品罪,這些包括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在內的罪名都是以國家禁止進出口或國家禁止出口貨物為犯罪對象的。由于刑法規定的走私罪是行政犯,其犯罪構成條件在刑法中并未完全體現,而由行政法來補充完善構成條件。因此,關于“走私”以及關于國家禁止進出口或國家禁止出口管理屬性之規定,均由行政法來規范。
關于“走私”:由《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構成條件,在此不作展開。
關于國家禁止進出口或國家禁止出口管理屬性:《對外貿易法》是進出口管理領域之基本法。根據《對外貿易法》,我國對于進出口貨物的管理屬性分為自由進出口(含自動許可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這種禁止是針對貨物本身的,當然對于對外貿易經營者來說就是禁令。對外貿易中的禁令很多,但是對貨物本身而言,只有禁止進口、禁止出口。對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犯罪對象之禁止性屬性,要根據《對外貿易法》等行政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來認定、確定。刑法無此權限,也不可能對此作出規定。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將包括走私貴重金屬罪在內的三個走私罪之罪行描述為“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就前兩個罪名而言,表明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才是走私文物罪的對象,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才是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行為對象,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刑法規定了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是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是否屬于禁止出口,由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由授權部門發布,而不是由刑法規定。因此,認定貨物是否禁止進口、禁止出口,只能根據現行國家行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確定。
由于是關于貨物進出口的禁止,“不得進口”“不得出口”的貨物不可能有進出口稅,即可排除歸入應稅貨物,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的犯罪對象排除了應稅貨物。
三、應稅貨物不可能禁止進出口,不能成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以應稅貨物為走私犯罪對象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則排除了禁止進出口貨物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如前所述,刑法不規定什么是禁止進口、禁止出口,但是刑法條文對不同罪名的劃分,是刑法的本職。在上述規定里,刑法明確將分布在三個條文中以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為走私犯罪對象的罪名排除歸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此外,《海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關稅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關稅。”“依法征收關稅”的貨物與“由海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關稅”的貨物,即應稅貨物。《海關法》、《關稅法》的上述規定將不準許進出口貨物排除在應稅貨物之外。依據《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所謂“準許”既包括了所規定管理屬性中的自由進出口,也包括了管理屬性中的限制進出口(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可以進出口),涉稅貨物是指這兩種管理屬性的貨物。
同時,并非所有自由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都要依法征收關稅,比如《出口稅則》只列明了102項貨物有出口關稅,而出境物品是不征收關稅的。涉稅貨物、物品實際范圍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海關征收進口關稅的貨物、物品或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此,以下這些應稅貨物應當被排除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之各項以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為走私犯罪對象的罪名之外: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海關征收進口關稅的貨物、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進口稅則》,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免征進口稅的外,該《進口稅則》列明的貨物都是由海關征收進口關稅的貨物。而進境物品則是根據國務院稅則委《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由海關合并征收進口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物品。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海關征收出口關稅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出口稅則》,該《出口稅則》列明的貨物都是由海關征收出口稅的貨物。目前《出口稅則》(2026年版)有102個八位稅號的商品列入其中,其中部分出口暫定稅率為零。而出境物品無需征收出口稅。
以上所述應稅貨物均不是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以其為行為對象觸犯的罪名均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四、應稅貨物與禁止進出口貨物互相排斥,但是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其間還有允許進出口的非應稅貨物
應稅貨物與禁止進出口貨物互相排斥,但是并不是非此即彼。應稅貨物包括應當征收進出口稅的貨物,與稅有關;而禁止進出口貨物包括所有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貨物,即便憑許可證進出口的限制進出口貨物也不含其中。因而,應稅貨物與禁止進出口貨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賽道:
(一)無論是進口應稅貨物,還是出口應稅貨物,都是應稅貨物,與進出口關稅有關,與禁止進出口無關;禁止進出口貨物不可能是應稅貨物,與應稅貨物無關。
(二)所有進出口貨物除了應稅貨物與禁止進出口貨物外,還有既不是應稅貨物,也不是禁止進出口的貨物,這一區間的貨物用排除法即可判斷:根據《進出口稅則》,查詢有無進出口稅,如無,則是排除應稅貨物;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判斷其是否屬于禁止進出口貨物,是禁止進出口的,則排除應稅貨物。因而,既排除應稅貨物又排除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則是允許進出口的非應稅貨物。
質言之,從是否應稅貨物的角度來看,整個進出口貨物實際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允許進出口的應稅貨物;第二部分是不得進出口的禁止進出口貨物;第三部分是允許進出口的非應稅貨物。從這個角度來說,進口黑膠唱片、CD音像制品顯然屬于第一部分“允許進出口的應稅貨物”,排除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五、進口黑膠唱片、CD音像制品是“允許進出口的應稅貨物”,排除歸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其限制進口的屬性不影響其應稅貨物的認定
按照某中院的說法,“以偽報價格等方式走私進境”進口黑膠唱片、CD音像制品,這本身說明當事人進口的是應稅貨物,企圖偷逃應繳稅款,那么從定性上能與限制進口許可證件、禁止進口有關嗎?
刑法中的走私犯罪以行為對象作為犯罪構成條件之一,以走私犯罪對象區分此罪與彼罪。因而,區分行為對象是否屬于應稅貨物、是否屬于禁止進出口貨物,十分關鍵、十分必要。應稅的,歸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根據不同的禁止進口、禁止出口的對象,來確定罪名。比如,固體廢物,國家禁止進口,一旦走私進口,達到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構成走私廢物罪;來自疫區的凍品,國家禁止進口,構成走私并達到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芯片、存儲卡,屬于應稅貨物,走私進口達到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或“一年三次入刑”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同樣,黑膠唱片、CD音像制品是進口應稅貨物,如果走私進口,達到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或“一年三次入刑”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無論哪一個走私罪的罪名,均沒有以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作為走私犯罪行為對象。以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作為走私對象的行為,如果構成走私罪的,均被納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之中(個別出口管制物品納入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沒有疑問的是,黑膠唱片、CD音像制品雖然是“允許進出口的應稅貨物”,但同時也是國家限制進口貨物:進口要申請行政許可,并獲得《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憑此批準單向海關辦理申報進口手續。由于刑法沒有以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為走私犯罪行為對象,也不屬于個別歸入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的情形,如果又不是應稅貨物的話(如出口),不可能成為走私犯罪之行為對象,也就不可能構成走私犯罪(包括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總而言之,黑膠唱片、CD音像制品是進口應稅貨物,構成走私的,可能構成的也只能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其限制進口的屬性,不影響其作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行為對象之客觀事實。
六、作為個人自用物品進境的黑膠唱片、CD唱片等音像制品有法定的免稅額度、有明確的征稅要求,應當依法適用,該排除的應當排除在非法范圍以外
包括黑膠唱片、CD音像制品在內的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征稅驗放有特別規定,即海關總署發布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管理辦法》。根據《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等特殊類型的進境物品”“征免稅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辦法》,個人自用進境音像制品,單碟(盤)發行,每人每次20盤以下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超出以上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每人每次100盤以下)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征稅放行;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從上述規定,對照相關走私違法行為的認定,分層級分析如下:
第一層級:免稅驗放。根據《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辦法》,每人每次20盤以下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這個免稅額是法定的額度。因而,行為人在此數量范圍內進境的,享有法定20盤以下的免稅額度,無論當事人是否申報,該免稅進境額度不能改變。由于是法定免稅額度,因而,在此額度范圍內,行為人不可能構成違法、走私。正如,根據《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對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總值五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境內的總值兩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這個“五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總值兩千元人民幣以內的行李物品”都是法定的免稅額度,不論申報與否,在此范圍內也不存在違法問題。
第二層級:按進境物品征稅驗放。根據《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辦法》,每人每次20盤以上、100盤以下的部分,海關征稅放行。這里有一個限定的規定即超出免稅額度“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這種情形下,按進境物品征稅,無需辦理《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這個限定也同樣是法定的,如果如實申報,海關征稅驗放的話,就不存在違法問題,除非驗放后發現征稅部分有低報價格等行為(不具備以貨物稅率計核的前提,而應當以物品稅率計核)。
第三層級:按進口貨物征稅驗放。根據《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辦法》,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這里的按進口貨物征稅,是非常重要的規定,也就是說在超過100盤時才能按進口貨物征稅,但是按照貨物進口征稅時,必然須憑《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驗放。如果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等逃避海關監管行為進境音像制品的,則構成走私行為,達到刑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具備以貨物稅率計核的前提。
第四層級:二次銷售之法律后果。在上述第一至第三層級情況下的進境之黑膠唱片、CD唱片等音像制品,如果進行了二次銷售:
第一層級二次銷售之后果:因為是免稅驗放,是行為人的權利,其進行二次銷售受限于國內市場銷售音像制品的管理規定,不受“僅限于個人自用,不得用于商業用途”(《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的規定)之限制,與海關無關,相關走私違法的指控不能成立。
第二層級二次銷售之后果:征稅放行后,征稅放行與同時免稅額度內進境的部分物品已是合法進境物品,由行為人自由處置,但是受限于《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二次銷售與海關無關,相關走私違法的指控不能成立(除非驗放后征稅驗部分發現低報價格等)。
第三層級二次銷售之后果:征稅放行后,因為其同時滿足進口許可證條件,因而,它只要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關于國內銷售獲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即可,與走私違法行為無關(除非驗放后征稅驗部分發現低報價格等)。
七、結束語
走私犯罪構成與罪名認定,刑法有明確的規定,還有《海關法》等行政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補充。突破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必然會出現錯判。回到某中院判決黑膠唱片及CD等音像制品走私案件,本來就是一個涉稅走私案件,卻因黑膠唱片及CD等涉進口許可證而變成了涉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走私案件,從而使得案件復雜化。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海關與財稅團隊創始人 孫國東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