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網4月23日消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王會民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會民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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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會民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會民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行長、黨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助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書記,中央紀委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5年3月21日消息,王會民被查;2025年11月24日消息,王會民被開除黨籍。
經查,王會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背離黨中央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擅權妄為、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組織原則缺失,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親屬、特定關系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大搞利益交換,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上市、定增融資、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會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會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王會民,男,漢族,1959年2月生,甘肅寧縣人,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
他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黨組書記、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等職;2014年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委書記,后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組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2019年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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