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08,作案時間對不上的證據(jù)不足不起訴。
1、黃某某詐騙案,深寶檢刑不訴〔2021〕771號。
2、黃某某,男,35歲,無業(y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
3、黃某某與他人居住在寶安區(qū)某公寓(他人均另案處理),2021年3月起,黃某某負責往購買來的廉價手機里安裝貨拉拉搶單軟件,然后將手機以500-7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他人購買手機后,在貨拉拉平臺發(fā)布虛假訂單信息,在司機接單后通過貨拉拉平臺獲取司機的聯(lián)系方式,然后虛構(gòu)搶單軟件有“快速搶單”功能,向司機推銷捆綁了搶單軟件的廉價手機,每部手機售價1500-2000元不等。當司機發(fā)現(xiàn)所購買的手機中的搶單軟件沒有搶單效果或者無法使用時,案發(fā)報警,寶安區(qū)公安機關抓獲了黃某某。
4、寶安區(qū)檢察院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5、司法觀點,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fā)現(xiàn)本案報案的被害人均是在2021年3月前購買的手機,而黃某某安裝搶單軟件和出售手機都是在2021年3月之后,黃某某在本案被害人被詐騙過程中沒有作案時間。故本案黃某某涉嫌詐騙罪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不符合起訴條件。
6、最后同事說,黃某某不是安裝了搶單軟件和銷售了手機嗎,難道就這么放過他了?回答和感嘆,刑法要求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一致,你不能讓黃某某對不是他自己做的事負責,以后要是有2021年3月之后購買黃某某手機的被害人報案了,再抓黃某某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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