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學生“拼單”購買盜版網課用于備考自用,課程老師發現后認為“拼課”行為構成侵權,將組織“拼課”學生訴至法院,一審判決組織“拼課”學生共同賠償4萬元。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結的這一起案件沖上熱搜。
受訪律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自用、未牟利”以及“事后購買正版課程”并不構成免責的理由。事后購買正版課程的行為僅能作為厘定老師損失的一個情節,可適當減輕賠償金額。
律師提醒,大眾應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否則可能承擔比較嚴重的法律后果。情節達到一定程度,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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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拼課組織者被判共同賠4萬元
案情顯示,原告張老師是知名研究生考試備考講師,在A平臺銷售考研課程,案涉課程售價700元。被告小李看到有人發布150元“拼課”帖,遂支付50元參加“拼課”購買案涉課程。
原告張老師發現某平臺“張老師考研”的熱搜話題中,有被告小李發布的組群備考帖,其進群后又看到被告群主小趙發布“拼課”通知,并由小李組建“拼課”群、提供課程資源。次日,原告張老師發布打擊盜版聲明。小李看到聲明后主動到A平臺購買張老師的正版課程,進行道歉,并提交“拼課”群中54人按總價50元的標準進行“拼課”的記錄,記錄顯示群內成員人均支付1元購得案涉課程視頻。
被告小李、小趙辯稱其是備考自用,并非以營利目的進行銷售,未牟利,且及時刪除課程資源,被告小李事后也購買正版課程,并未侵權。
法院認為,小李通過“熱搜”發帖引導其他考生加入微信群,群主小趙通過群內發通知,引導群成員參與低價付費“拼課”,使群成員可以通過小李的網盤提取碼,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課程,故共同侵犯了張老師對課程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綜合考慮課程價值較高,參與“拼課”學員數量較高,侵權傳播范圍較大,以及小李主動致歉且購買正版課程盡力挽救損失,小李、小趙均為學生,“拼課”后未進行銷售獲利行為,主觀過錯較小等因素,酌情認定賠償金額。
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小李、小趙應共同賠償張老師4萬元(含合理開支)。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事后購買正版也不能免責
考生稱“備考自用、未牟利”“事后購買正版課程”等能否構成免責理由?法院判賠4萬元的依據是什么?針對網絡上的相關討論,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了民事領域律師進行解讀。
北京興偉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魏子華律師表示,本案中,涉案學生通過“拼課”使他人可以不通過向權利人購買的方式獲得課程錄播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侵權行為。“至于出于何種目的、是否因此獲利,以及事后是否購買正版課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標準。”
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北京安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猛律師同樣表示,“自用、未牟利”以及“事后購買正版課程”并不構成免責的理由。“學生的行為客觀上已經造成了數十人以極低的價格獲取課程,侵權事實已經成立,已經可以證明存在經濟損失。事后購買正版課程,也僅能作為厘定老師損失的一個情節,亦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
魏子華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案涉學生未借“拼課”牟利,法院系根據微信群聊查明的參與拼課學生人數,結合正版課程的售價計算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金額,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權利人的維權成本,酌定最終賠償金額。
張猛表示,此案提醒大眾,應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否則可能承擔比較嚴重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賠償外,情節達到一定程度,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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