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合同往來中,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重要條款,旨在督促雙方誠信履約、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少人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只要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旦對方違約,就能全額主張并獲得法院支持。事實上,違約金的約定并非毫無限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下3種情形,即便合同有明確約定,法院也可能不予支持,值得各方警惕。
第一種情形:違約金約定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且違約方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核心功能是彌補損失,而非懲罰違約方,若約定金額遠超實際損失,違背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法院可依法調整。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某直播合作糾紛中,雙方約定主播擅自停播需支付3萬元違約金,但直播公司未舉證證明自身實際損失達到該數額,且其自身未按約定履行推廣義務存在過錯,法院最終結合雙方過錯、合同履行情況,將違約金調整為6000元,未全額支持約定數額。需注意,當事人僅以合同約定“不得調整違約金”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種情形: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亦無效。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從條款,依附于主合同存在,若主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虛假意思表示等情形被認定無效,或被依法撤銷,那么基于主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也隨之失去法律效力,債權人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法人工作人員超越職權范圍以法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主張法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又如,當事人簽訂的“對賭協議”若存在法定無效事由,一方主張按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亦無法獲得法院支持。此外,若合同尚未成立,即便雙方就違約金達成初步約定,該約定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不會支持違約金主張。
第三種情形:未構成違約,或違約金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違約金的主張以一方存在違約行為為前提,若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是因不可抗力、對方違約在先等合法事由,或其行為并未違反合同約定,那么另一方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時,若主張違約金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自身存在損失,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違約行為,其違約金主張也會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駁回。
此外,需特別注意,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均有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行為,一方主張違約金的,亦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損失舉證情況等,綜合判斷是否支持違約金主張及支持的數額。
綜上,違約金的約定和主張需符合法律規定,并非“寫多少就能得多少”。在此提醒,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合理約定違約金數額,明確違約情形,避免約定過高或無效的違約金條款;發生糾紛時,主張違約金一方需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違約行為、自身存在損失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方亦可依法請求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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