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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我對民俗的基本態度是,有時候只要一件事被貼上民俗的標簽,它就好像被悄悄地賦予了一層豁免權。
民俗本身不是一個褒義詞,也不是一個貶義詞,它是一個描述性詞匯。
如何判斷糟粕還是可傳承?
要看這個民俗具體在對誰做什么,如果一個民俗的運轉方式是讓一部分人付出尊嚴和身體的代價,去成全另一部分人的狂歡,那么不管它存在了多少年、覆蓋了多少地區、有多少人參與,它都不具有豁免于現代法律和現代倫理的資格。
纏足延續了一千年,它該廢,典妻延續了幾百年,它該廢,童養媳延續了無數代,它該廢。沒有任何一個民俗說因為延續了很久,就可以自動獲得了繼續延續下去的正當性。
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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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上綁著一個人外衣被扒了,只剩一條短褲。幾個人圍過來,端著醬油往他身上潑,又有人掏出生雞蛋,一個接一個砸過去。
這真的合適嗎?
我個人最在意的一點,便是這類民俗的合理性,永遠要由承擔代價的那個人來定義,而不是由享受狂歡的人來定義。
工作人員出來回應,說當地沒有這種婚鬧的風俗習慣,這種行為確實不文明,二是從法律上看,這事沒犯法,只是慶祝方式不一樣。
怎么說?
就在不久之前,古藺縣民政局發過一份文件,叫《古藺縣文明婚俗新風倡議書》。
倡議書里白紙黑字寫著,堅決抵制勸酒酗酒、低俗婚鬧、阻塞交通、擾亂秩序等不文明行為,不以湊熱鬧、沾喜氣為名進行惡搞或索要財物,守護婚禮的莊重與浪漫。
試問一句,一個成年男子扒到只剩短褲、綁在樹上、當眾潑醬油扔雞蛋,這算不算低俗婚鬧?
倡議終歸只是倡議!
這事犯法么?
我看了一下,《民法典》里關于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身體權、名譽權的條款,被這場婚鬧幾乎是逐條踩了一遍。
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法》里的公然侮辱他人、尋釁滋事,門檻早就夠了。
情節再嚴重一點,《刑法》里的侮辱罪、尋釁滋事罪都有!
不過,那個被綁在樹上的人大概率不會去報案。
因為報案意味著和那些朋友、親戚徹底撕破臉。
大多數人選擇咽下去,但咽下去的代價,是這事下次還會發生。
哎,所有參與者在幾分鐘之內完成一次低成本的狂歡,代價卻由樹上那個人一個人承擔。
可這樣的風俗從來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風俗是一代一代人用沉默和笑聲喂出來的,哪天這一代人不笑了,下一代人就不鬧了。
一代人不沉默了,下一代人就不會被綁在樹上了。
民俗語言的功能是柔化、稀釋、包容、消化。
法律語言則是切割、定性、追責、懲戒。
它不關心你今天是不是辦喜事,它只關心你有沒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有沒有對他人實施侮辱,有沒有擾亂公共秩序。
如果只是慶祝方式不一樣,那棵樹還會立在那里,等著下一個人。
唯一能打破這個循環的,我想是法律語言真正替代糟粕民俗的那一天。
是受害者真的去派出所報了案,真的拿到了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真的把那幾個施暴者告上法庭,真的讓他們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接受行政拘留。
不然,只會循環往復無窮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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