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未批先建、擅自施工導致地下文物破壞案
【案情摘要】
2024年,某建設單位在我市高新區進行開發工程建設。該單位在工程開工前,雖向文物部門征求了意見,但未依法履行考古勘探申報程序,實際申報工作尚未開展。在此期間,該工程土地平整施工方負責人金某,在未經建設單位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進入項目場地進行土地平整作業,造成1處漢代墓葬、2處漢代窯址被破壞。
【查處情況】
經查,該工程建設單位作為項目法人,在未依法完成考古勘探申報的情況下,未能有效管控施工現場,致使破壞文物行為發生;施工方負責人金某作為直接行為人,擅自施工,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直接損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施工方負責人金某處以人民幣8萬元罰款;
2.責令建設單位承擔被破壞墓葬及窯址的全部考古發掘和修復費用。
【警示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未批先建、擅自施工導致地下文物破壞的典型案例。建設單位向文物部門征求意見,不能替代依法開展的考古勘探。完成考古勘探及必要的考古發掘,才是工程開工不可逾越的前置條件。施工單位及個人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進入場地作業。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引以為戒,嚴格落實考古勘探前置要求,堅決杜絕“未批先建”等行為,切實履行文物保護法定義務。
案例二:擅自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案
【案情摘要】
2026年,我市大通區村民姚某未經批準,擅自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壽州窯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經查,2024年,某公司曾租用姚某該涉案地塊進行建設工程并因此受到行政處罰。姚某作為地塊提供者,明知該地塊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仍擅自進行工程建設,在周邊群眾中造成惡劣的負面示范,嚴重破壞了文物保護法的執行效力和管理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查處情況】
經查,2024年某公司因在該地塊違法建設受到行政處罰時,姚某作為地塊提供者,已知曉該地塊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在此情況下,姚某未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擅自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修訂)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鑒于姚某的違法建設行為未對壽州窯遺址本體造成直接物理破壞,且村民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姚某自行將違法建筑拆除,主動消除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姚某從輕處罰,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改正:鑒于姚某已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建設控制地帶原狀,責令改正事項已履行完畢;
2.行政處罰:對姚某處以人民幣2萬元罰款。
【警示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僥幸心理作祟、明知故犯,但事后主動整改、依法從輕處罰的典型案例。壽州窯遺址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建設控制地帶受法律嚴格保護。姚某作為地塊提供者,在前序租用企業因違法建設受罰時已明知地塊的特殊屬性,卻仍擅自建設。值得肯定的是,姚某在意識到違法后果后,主動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消除影響,依法獲得了從輕處罰。本案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過罰相當”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違法必究,但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同樣得到尊重和適用。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引以為戒,切勿心存僥幸;一旦違法,主動消除后果、配合查處,是爭取從輕處理的法定途徑。
(圖文來源于“淮南文旅執法”,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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